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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控制;埃尔兰根市监测计划

Stand: 12.12.2024

关于工业排放(IED)的第 2010/75/EU 号指令于 2011 年初生效。通过 2013 年 4 月 8 日的《工业排放指令实施法》和 2013 年 5 月 2 日的两项条款法令,包括对《联邦排放控制法》(BImSchG)的修订,工业排放指令现已转化为国家法律。根据《联邦排放控制法》(BImSchG)第 52a 条的规定,监测计划旨在确保对埃尔兰根市责任区内的设备进行有计划、可理解的监测。监测计划只列出了埃尔兰根市责任区内符合工业排放指令(IE-RL,第 4 版 BImSchV 附件 1 中 d 栏标有 "E")的工厂,包括根据《工业污水处理厂审批和监测条例》(IZÜV)进行的与水管理有关的排放监测。附件 1 列出了这些工厂。监测计划是根据中弗兰肯政府的监测计划制定的。该监测计划可在中弗兰肯政府的网站上查看。埃尔兰根市内由其他监测机构负责的电力设施见附录 4。

1 责任和适用范围

根据 BayImSchG 第 4 条第 1 款的规定,埃尔兰根市是以下所有电气设备的监管机构

联邦排放控制法》(BImSchG)规定的所有设备的主管监控机构,但以下设备除外:

  • 通过燃烧设施使用燃料发电、产生蒸汽、热水、工艺热或加热废气的公用设施,但使用额定热输入小于 10 兆瓦的沼气和未经处理的木材的设施以及过电压大于或等于 220 千伏的公用变电站(包括开关面板)除外、
  • 用于热处理废弃物和储存或处理有害废弃物的公共废弃物处理设施,处理厂和收集中心、
  • 受矿业当局监管的设施,以及
  • 根据埃尔兰根市监测计划第 1.4 节的规定,由州环境办公室负责的其它设施。

2. 日常监测评估计划

附件 2 对电气设备例行监控的评估方案进行了无障碍的详细描述。§ BImSchG 第 52a 条规定了对电气设备进行基于风险的系统监控。其依据是 IED 第 23 条。两次现场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是基于对装置相关环境风险的系统性评估,对于最高风险等级的装置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最低风险等级的装置不得超过三年。附件 2 中的评估方案适用于监测计划范围内的每个装置。评估方案分为 A、B 和 C 三部分。在 A 区,首先根据正式标准对装置标准进行评估,这些标准也同样适用于第 13 和第 17 版 BImSchV 范围内的装置。总共可获得 34 分。从 18 分起,设备将被分配到 1 年周期作为临时结果,低于 18 分则分配到 3 年周期。A 项中确定的临时结果将在 B 项中根据运营商标准进行调整。例如,参加 EMAS 可导致最终结果(C)中的设施必须每两年接受一次监测(风险等级 2)。如果例行监控发现设施经营者严重违反许可证规定,则必须在发现违规行为后 6 个月内进行额外的现场检查(非例行监控)。

3 非例行监测

非例行监控必须视情况而定。

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 "非例行 "监控:

  • 装置的新授权(与验收有关)
  • 进行修改授权(与验收有关)
  • 根据 BImSchG § 15 发出通知
  • 不遵守法规和授权要求
  • 特殊事故,如与环境相关的故障、事故、事件
  • 在故障排除后确定是否正常运行
  • 投诉

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 立即检查报告和文件
  • 现场检查
  • 检查并在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
  • 通知其他有关当局

不同监督机构之间的合作规定

埃尔兰根市根据监督计划的要求确定现场检查的日期,并邀请所有相关部门参加。纽伦堡水管理办公室根据 IZÜV 对排放进行的现场检查可与根据《德国水法》第 52 和 52a 条进行的监测同时进行或尽可能接近。

5. 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必须由主管监测机构编制。必须根据《德国药典》第 52a (3) 至 (5) 条,为每次例行和非例行监测填写附件 3 所列表格。监测报告必须在监测机构现场检查后两个月内提交给经营者。

6 监测计划的有效期

规定的监控计划无限期有效。下列情况尤其可能导致

导致监测计划变更:

  • 新的安装授权
  • 进行修改授权
  • 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15 条发出通知
  • 更改环境管理系统
  • 新的法律状况
  • 监测发现的新情况
  • 特殊事件,如与环境相关的故障

7. 监测报告的公布

电气装置监测计划必须在互联网上公布。监测机构必须在监测计划实施后四个月内将监测报告公布在互联网上。这些文件以只读形式在互联网上公布。必须考虑到一般的数据保护,特别是商业秘密。

8 为清楚起见,现将所提及的形式列举如下

附录 1

附录 1:

埃尔兰根市在中弗兰肯区政府现行监测计划范围内应监测的设施一览表

附录 2:

评估计划说明

附录 3:

监测报告样本

附录 4:

埃尔兰根市由其他部门负责监测的设施清单

法律依据

防止空气污染、噪音、振动和类似过程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法律

关于实施《联邦排放控制法》的第四项法令

更多链接

BVT 传单

在线服务:排放控制;设备测试和监控


资料夹

排放控制;工频电厂授权通知书

根据《德国工业技术标准》第 10 (8a) 条第 1 句,对于工业排放指令 (IED) 下的装置,必须在互联网上公布授权通知和适用于该装置的最佳可得技术参考文件名称。这适用于自 2013 年 1 月 7 日起发布的通知,但不适用于之前发布的许可证。

新闻回调列表

排放控制;工频电厂监测报告

根据 BImSchG 第 52 a 条,必须通过现场检查对符合工业排放指令的装置(IE 装置)进行定期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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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控制;关于检查和监测装置的信息

特别是对需要授权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批准通知。也可以出于特殊原因对其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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