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chtiger Hinweis
排放控制;关于检查和监测装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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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储存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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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授权的设施退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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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BImSchG 第 15 条,需要授权的设施变更通知
您可以使用本在线申请表通知根据《德国工业标准》(BImSchG)第 15 条需要授权的装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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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监控
无论工厂经营者是否有义务进行自我监控,工厂的建设和运营都必须接受主管当局的监控(《德国商法典》第 52 至 52b 条)。为此,监督机构的代表和授权代理人有权进入设备,进行检查并提供信息。
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取决于有关设施对环境造成的潜在风险。欧洲工业排放指令》(IE 指令)涵盖了可能对环境造成特别有害影响的装置,并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52a (3) 条对其进行特别严密的监控(即所谓的 IE 装置)。
企业本身必须任命排放控制和/或事故官员(《德国工业标准》第 53 至 58d 条)。更多细节由《排放控制和重大事故官员条例》(BImSchV 第 5 条)规定。
可根据《德国联邦安全法》第 29a 条下令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文件检查。
违反适用条款可构成行政违法(《德国商法典》第 62 条)或刑事违法(《刑法典》第 324 - 330d 条)。
计量检查
这些检查必须由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29b 条规定通知的计量中心进行。对计量中心的特殊要求和通知程序载于《通知条例》(BImSchV 第 41 条)。在巴伐利亚州,州环境办公室负责发布这些通知,并在互联网上提供这些中心的名单。
地区补充 (责任编辑: 埃尔兰根市)
埃尔兰根市无区域排放控制监测计划
关于工业排放的第 2010/75/EU 号指令(IE 指令)于 2011 年初生效。此后,2013 年 4 月 8 日颁布的《工业排放指令实施法》和 2013 年 5 月 2 日颁布的两条法令(包括《联邦排放控制法》(BImSchG)修正案)将《工业排放指令》转化为国家法律。
根据《联邦排放控制法》(BImSchG)第 52a 条的规定,监测计划旨在确保对埃尔兰根市责任区内的设备进行有计划、可理解的监测。监测计划只列出了埃尔兰根市责任区内符合工业排放指令(IE-RL,第 4 版 BImSchV 附件 1 中 d 栏标有 "E")的工厂,包括根据《工业污水处理厂审批和监测条例》(IZÜV)进行的与水管理有关的排放监测。附件 1 列出了这些工厂。监测计划是根据中弗兰肯政府的监测计划制定的。该监测计划可在中弗兰肯政府的网站上查看。埃尔兰根市内由其他监测机构负责的电力设施见附录 4。
1 责任和适用范围
根据 BayImSchG 第 4 条第 1 款的规定,埃尔兰根市是以下所有电气设备的监管机构
联邦排放控制法》(BImSchG)规定的所有设备的主管监控机构,但以下设备除外:
- 通过使用燃料发电、产生蒸汽、热水、工艺热或加热废气的公共供应设施。
- 通过燃烧设施使用燃料发电、产生蒸汽、热水、工艺热或加热废气的公共供应设施,但以下情况除外
- 使用额定热输入小于 10 兆瓦的沼气和未经处理的木材的装置,以及使用额定热输入小于 10 兆瓦的沼气和未经处理的木材的装置。
- 额定热输入低于 10 兆瓦的使用沼气和未经处理的木材的装置,以及过电压为
- 220 千伏或以上的公共供电变电站,包括开关面板、
- 用于热处理废物和储存或处理危险废物的公共废物处理设施
-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处理厂和收集中心、
- 受矿业当局监管的设施,以及
- 国家环境办公室根据监测计划第 1.4 节负责的其他设施
- 埃尔兰根市。
2. 日常监测评估计划
附件 2 对电气设备例行监控的评估方案进行了无障碍的详细描述。§ BImSchG 第 52a 条规定对电气设备进行基于风险的系统监控。其依据是 IED 第 23 条。两次现场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是基于对装置相关环境风险的系统性评估,对于最高风险等级的装置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最低风险等级的装置不得超过三年。附件 2 中的评估方案适用于监测计划范围内的每个装置。
监测计划。
评估方案分为 A、B 和 C 三部分。在 A 区,首先根据正式标准对设备标准进行评估,这些标准也同样适用于第 13 和第 17 版 BImSchV 范围内的设备。总共可获得 34 分。从 18 分起,设备将被分配到 1 年周期作为临时结果,低于 18 分则分配到 3 年周期。A 项中确定的临时结果将在 B 项中根据运营商标准进行调整。例如,参与 EMAS 意味着
在最终结果 (C) 中,设施必须每 2 年接受一次监测(风险等级 2)。
如果例行监测发现设施经营者严重违反许可证规定,则必须在发现违规行为后 6 个月内进行额外的现场检查(非例行监测)。
3 非例行监测
非例行监控必须视情况而定。
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 "非例行 "监控:
- 装置的新授权(与验收有关)
- 进行修改授权(与验收有关)
- 根据 BImSchG § 15 发出通知
- 不遵守法规和授权要求
- 特殊事故,如与环境相关的故障、事故、事件
- 在故障排除后确定是否正常运行
- 投诉
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 立即检查报告和文件
- 现场检查
- 检查并在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
- 通知其他有关当局
不同监督机构之间的合作规定
埃尔兰根市根据监督计划的要求确定现场检查的日期,并邀请所有相关部门参加。纽伦堡水管理办公室根据 IZÜV 对排放进行的现场检查可与根据《德国水法》第 52 和 52a 条进行的监测同时进行或尽可能在附近进行。
5. 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必须由主管监测机构编制。必须根据《德国药典》第 52a (3) 至 (5) 条,为每次例行和非例行监测填写附件 3 所列表格。监测报告必须在监测机构现场检查后两个月内提交给经营者。
6 监测计划的有效期
规定的监控计划无限期有效。以下情况尤其可能导致监测计划的变更:
- 新的安装授权
- 进行修改授权
- 根据 BImSchG § 15 发出通知
- 环境管理系统发生变化
- 新的法律状况
- 监测发现的新情况
- 特殊事件,如与环境相关的故障
7. 监测报告的公布
电气装置监测计划必须在互联网上公布。监测机构必须在监测计划实施后四个月内将监测报告公布在互联网上。这些文件以只读形式在互联网上公布。必须考虑到一般的数据保护,特别是商业秘密。
- 埃尔兰根市 IE 工厂的监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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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主任:Reiner Lennema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