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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欧盟指令2024/1785修订的《欧盟2010/75号工业排放指令》(IE-RL)是欧洲环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于2013年被纳入各国国内法。
该指令旨在避免、减少并尽可能消除对空气、水和土壤的环境污染。 为实现这一目标,将对属于该指令管辖范围内的(工业)设施(即所谓的IE设施)进行严密监控,并公布现场检查的结果。此外,每座IE设施的运营均须获得许可。
《工业排放指令》的适用范围包括:
- 在《第四版联邦污染控制条例》(4. BImSchV)附件1中标记为“E”的工业设施,例如炼油厂、化工厂和许多发电厂。
- 根据《水资源法》(WHG)第60条第3款第1句第2项在德国获得许可的独立污水处理设施,
- 属于《工业设施指令》附件1第5.4条范围内的垃圾填埋场。
为了落实《工业排放指令》所倡导的跨介质、综合性的保护方针,工业排放设施需达到统一的技术标准,即所谓的“最佳可用技术”(BVT)。 此外,《综合环境保护指令》还包含关于设施监测、报告及相关公示义务的详细规定。这些措施还旨在为欧盟内部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为确保对工业排放设施进行有计划且可追溯的监测,各行政区均制定了监测计划。这些计划适用于所有工业排放设施,并将在七个行政区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基于这些监测计划,当地主管监测机构将为工业排放设施制定监测方案,并公布在相应监测机构的网站上。关于此内容,请同时参阅本页末尾的延伸链接。
负责
- E类设施的监管机构包括各行政区政府、巴伐利亚州环境局、县行政管理局或矿业管理局;
- 独立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机构为县行政当局,
- 处于填埋和关闭阶段的垃圾填埋场,由巴伐利亚州环境局负责。
当地主管监管机构将通过对管辖范围内每座工业设施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现场检查的监管周期。 在此过程中,将综合考虑设施的规模、复杂程度和运行时间,以及其中使用的物质或可能产生的噪音污染等因素。常规监督检查通常每1至3年进行一次;如有具体原因,也可更频繁地进行。
每次对工业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后,主管监管机构均会编制一份监管报告,其中载明关于设施是否符合许可要求的相关核查结果。 监督报告将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四个月内发布在相应主管监督机构的网站上。此外,2013年1月后颁发的所有关于IE设施的批准通知也可在许可机构的网站上查阅。
地区补充 (编辑负责人: 埃尔兰根市)
工业排放指令(IE-RL)下设施的许可通知书
根据《工业排放指令》(IE-RL)的规定,相关设施的批准通知书以及适用于该设施的“最佳可得技术”(BVT)技术指南的名称,必须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联邦环境保护法》(BImSchG)第10条第8a款第1句)。 此规定适用于2013年1月7日及之后签发的许可决定,但不适用于此前已签发的许可。
对于位于Willy-Grasser-Straße 16号的“Hans Meyer Entsorgungs GmbH”设施(危险废物临时储存设施),应适用《废物处理设施最佳可用技术(BVT)指南》(即欧盟委员会2018年8月10日通过的(EU) 2018/1147,关于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0/75/EU号指令制定的最佳可用技术(BVT)结论)作为依据。
对于位于德赫森多夫大街11号(动物屠宰设施)的“埃尔兰根屠宰场有限责任公司”设施,目前尚无相应的最佳可用技术(BVT)技术指南。
自2013年1月7日起签发的埃尔兰根市辖区内IE设施的许可通知书,不久后可在“表格”栏目中查阅。
工业排放设施的监测报告
根据《联邦污染控制法》(BImSchG)第52a条规定,须对符合《工业排放指令》要求的设施(IE设施)通过定期现场检查进行监督。监督主管部门应就每次现场检查编制一份报告。 根据《环境信息获取条例》的规定,该报告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公众公开。
《工业排放指令》(IE-RL)适用于特别容易造成有害环境影响的设施。 该指令规定了防止(若无法防止则减少)向空气、水体和土壤排放污染物以及减少废弃物的措施,以实现对整体环境的高水平保护。
埃尔兰根市辖区内有两处工业排放设施。监测报告将于近期在“相关链接”栏目中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