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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邦排放控制法》(BImSchG)第 5a 条的规定,任何处理一定数量特定危险物质的人都是作业区的经营者。危险事故条例》(《联邦排放控制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 第 12 BImSchV)对这些物质和数量阈值进行了规定。危险事故条例》还规定,作业区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危险事故的发生,并在发生事故时尽可能将影响降至最低。无论有关工厂是否需要获得排放控制法规定的许可证,这项规定都适用。目前,巴伐利亚州约有 500 个这样的运行区。其中大部分是大型工业厂房,如炼油厂和化工厂,但沼气厂和危险物质储存设施也可作为作业区。
必须确保操作区内和附近居民的安全以及对环境的保护,否则操作区内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的工厂可能无法运行。在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时,运营商必须考虑到各种原因,除非可以合理地排除这些原因。例如,这些原因可能是操作危险源,如技术设备故障,也可能是环境危险源(如地震、洪水、基础设施)或未经授权人员的干扰。每个作业区的经营者都有义务建立并实施所谓的安全管理系统。
在建立新的作业区时,以及在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如接近居民区)时,必须确保足够的距离,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潜在危险特别高的作业区("高等级 "作业区)的经营者必须准备一份详细的安全报告,并向所有可能受事故影响的人员和公共设施以及作业场所或邻近作业区详细说明安全措施和事故发生时的正确行为。危险性较低的作业区("低级 "作业区)的经营者一般也必须向公众提供各种信息。
巴伐利亚州的负责机构是排放控制机构,如果需要制定外部应急计划,则是灾害控制机构(通常是地区行政机构,即地区行政办公室或无地区市政当局)。由于危险物质的处理也会影响到直接与这些物质打交道的员工,因此职业健康和安全当局(劳动监察局)也会参与对作业区的检查和建议。水管理部门也可能参与其中,例如,由于水的保护。根据事故法,在主管政府的领导下,所有相关部门都会参与监督。
如果您想了解有关特定作业区的更多详细信息,请联系运营商,他们会提供有关其作业和所采取措施的信息。
重大事故条例》的欧洲法律依据是 2012 年 7 月 4 日颁布的关于控制涉及危险物质的重大事故危害的第 2012/18/EU 号指令(即塞维索 III 指令)。塞维索 III 指令主要是通过修订第 12 号《德国危险物质条例》(BImSchV)和《联邦排放控制法》(Federal Immission Control Act)转化为德国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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