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申请建设及运营设施的许可
可能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某些设施,其建设、运营以及重大变更,均须获得《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许可。
状态: 07.09.2026. Link zum BayernPortal
在线流程
根据《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5条,关于需经批准的设施变更的通知
通过此在线申请,您可以申报根据《联邦污染控制法》(BImSchG)第15条规定需经批准的设施变更。
便捷易用且数字化:您只需通过互联网浏览器即可轻松填写此在线申请表。在许多情况下,这可为您省去前往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麻烦。
根据《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6条批准的变更许可
通过此在线申请表,您可以根据《联邦环境保护法》(BImSchG)第16条申请变更许可。
便捷易用且数字化:您只需通过网络浏览器即可轻松填写此在线申请表。在许多情况下,这可免去您亲自前往主管部门的麻烦。
根据《第44号联邦环境保护条例》第6条提交的申报
通过此在线申请表,您可以根据《第44号联邦污染控制条例》(44. BImSchV)第6条申报燃烧设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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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众多设施。
某些设施以及大型农业经营单位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此类设施的经营者必须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关于您计划建设的设施是否需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申请许可,您可以向所属主管部门咨询。 下文将介绍许可程序的若干要点,强烈建议您在开展此类项目时尽早联系您所在地区的主管部门。
《联邦排放控制法》(BImSchG)规定,通常可能产生有害环境影响的设施,其建设与运营均须获得排放控制许可。 相关设施类型在《需许可设施条例》(4. BImSchV)中已作详尽列明。
根据《联邦排放控制法》第10条规定的正式程序与第19条规定的简化程序有所区别。这两种程序的共同点在于,均要求提交书面或电子申请,提供所有与审查相关的文件,并需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参与。 在正式程序中,还需对项目进行公开公告,将申请及相关文件进行公开查阅,并在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在特定情况下,还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对于无需许可的设施,若其已建成或已开始建设或进行重大改建,一旦被列入该条例中“需许可设施目录”,则该设施即需获得许可。 在此情况下,该设施须遵守《污染排放控制法》的许可要求,并须根据《联邦污染控制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在相关《第四版联邦污染控制条例》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颁发部分许可、预先决定或批准提前开工。
若经营者拟变更需经许可的设施的位置、性质或运行方式,且该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则必须为此申请许可。其他变更须在开始实施前至少一个月向许可机关进行申报。
对于根据《污染控制法》虽无需许可、但构成运营区域或 属于《第12号联邦污染控制条例》(即《事故防范条例》)所定义的运营区域或其组成部分,也须申报该项目,并在必要时根据《联邦污染控制法》第23b条或第16a条取得许可。
通常情况下,由县行政当局(县政府、直辖市或大型县城)负责审批决定;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则由州政府或矿业管理局负责。
地区补充 (编辑负责人: 埃尔兰根市)
根据《联邦环境保护法》(BImSchG)规定的许可程序:
根据《联邦环境保护法》规定,需办理排放许可的设施在《联邦环境保护条例》第4号(BImSchV)的附件中有所规定。
审批程序分为两种类型:
V类设施:通过简化程序批准(无需公开征求意见) G类设施: 须通过正式程序审批,即需公开公示申请文件;标有“E”的设施是指《工业排放指南》所规定的设施,此类设施必须符合最佳可得技术(BVT)指南的要求,且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对于审批程序而言,设施是否属于以下类别也至关重要:
《环境影响评估法》(UVPG)附件1中列出的设施;以及存在《事故防范条例》(12. BImSchV)附件I所列物质且超过规定阈值的设施或生产区域。
浓度效应
许可程序由《联邦环境保护法》(BImSchG)第4至21条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污染控制法的许可程序包含其他公法领域的许可、授权、准许和批准(依据《联邦污染控制法》第13条的“集中效力”原则)。这意味着,例如,根据
《生产安全条例》所颁发的许可,均须随同根据《环境污染防治法》提出的许可申请一并提交给主管环境保护部门。
需经许可的设施:
通常可能对环境造成较高污染或危害风险的设施,只有在根据《联邦排放控制法》(BImSchG)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
如果经营者打算对已获得排放控制许可的设施的位置、性质或运行方式进行变更,原则上必须在措施开始前至少一个月向许可机关申报(《联邦排放控制法》第15条第1款)。 若属于重大变更,则须根据《联邦排放控制法》第16条申请许可。
审批机构通常为县行政当局,也就是说,对于位于埃尔兰根市辖区的设施,由埃尔兰根市环境保护与能源事务局(下级污染排放控制机构)负责审批。 对于公共能源供应和公共垃圾处理设施,由中弗兰肯行政区政府负责——参见《巴伐利亚州排放控制法》(BayImSchG)第1条。
在污染控制许可程序框架内,必须全面审查拟建设施对受保护对象(包括人类、动物和植物、土壤、水体、大气以及文化财产和其他有形财产)的影响,并确定其建设与运营的要求; 例如,应审查污染物排放、噪声排放、产生的废弃物、能源使用以及其他
危险(火灾、事故等),这些影响可能源于该设施在正常运行期间,也可能源于正常运行受干扰时的情况。
根据《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定需经许可的设施,其运营原则上应确保
- 不得造成有害的环境影响及其他危险、重大不利影响和严重骚扰,
-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及其他危险、重大不利影响和重大干扰,特别是通过采取符合技术发展水平的措施,
- 避免产生废弃物,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在不损害公众福祉的前提下予以处置,
- 节约且高效地利用能源,
- 在停止运营后,不得对公众及周边社区造成环境危害、其他危险、重大不利影响及重大骚扰。
根据《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5条提交的变更通知
根据《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5条,若需许可的设施在位置、性质或运营方面发生变更,且未申请许可,则须在变更开始前至少一个月,向主管机关(环境保护与能源事务局/下级排放控制主管部门)书面申报,且该变更可能对受保护对象(人类、动植物、土壤、水体、大气以及文化财产和其他物质财产)产生影响。 通知中应附上相关文件,以便审查该项目
是否需要获得许可。
何谓设施变更?
- 位置变更是指设施与其周围环境的空间关系发生变化。
- 所谓“性质变更”,例如指更换设施的部分组件(机器、设备、装置),或对技术设施、安装进行改造或新增。
- 运营方面的变更包括:例如对工艺流程的调整,这些调整会影响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或最终产品,以及噪声排放或噪声影响、所使用的能源,还包括设施的运行时间和产能的变更。
根据《联邦环境保护法》(BImSchG)第15条提交的变更通知,许可机关应立即予以确认;若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进行评估,则视情况要求补充材料。 一旦许可机关通知设施运营方该变更无需许可,或者在一个月内未作出回应,设施运营方即可开始对设施进行变更。 《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5条第2款第1句规定的1个月期限,自主管部门收到所有必要文件之日起才开始计算。
根据《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的集中审批原则,在根据该法第15条提交变更通知的情况下不适用,因此,设施变更可能需要的其他行政许可 (例如建筑许可、《生产安全条例》规定的许可、水法适格性认定)仍需另行获取。 然而,只有在确定该项目无需根据《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6条申请变更许可后,才可申请根据《巴伐利亚州建筑条例》、《生产安全条例》或《水法》等规定的独立许可程序。
《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的重大变更
根据《联邦环境保护法》(BImSchG)第16条,若需取得许可的设施在位置、性质或运营方面发生变更,且该变更可能造成不利影响,则必须获得许可(参见许可程序)。
如果需经许可的设施的变更或扩建本身已达到《需经许可设施条例》附件中规定的产能限值或设施规模 (从《第四号联邦排放控制条例》附件第2栏至第1栏)。
变更是否具有实质性,并不取决于具体情况下《联邦排放控制法》所保护的对象是否实际上可能受到影响。 关键在于该变更是否构成重新审查许可问题的依据。因此,决定性因素并非审查结果,而是审查的依据。 根据《联邦排放控制法》第16条,开展审查是许可程序的职责。(参见联邦行政法院1984年7月6日的判决——BVerwG 7 C 71.82)如需申请重大变更,请使用申请表。
对于需申报的变更,也可自愿申请许可(而非进行申报)(《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6条第4款),这样既能获得法律确定性,又能享受排放控制许可带来的集中效力带来的优势。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集中效应”的作用,根据《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6条申请变更许可,其审批速度可能快于根据该法第15条进行申报,并随后申请例如建筑许可的情况。
您必须向主管部门证明,在设施的建设、运营以及改造过程中,您将履行《联邦污染控制法》规定的义务。其他公法规定以及劳动安全方面的要求不得与该项目相冲突。
您应在项目投入运行或实施之前,向主管部门申报您的项目。
请向主管机关提交《污染控制许可程序申请材料清单》或《风力发电机组许可程序申请材料清单》中列明的文件(参见“相关链接”部分)。
原则上没有时限。
但是,例如,如果计划对需要获得许可的设施的位置、性质或运营进行变更,则必须在拟开始变更前至少一个月进行申报。
在收到申请及根据《联邦环境保护法》(BImSchG)第10条第1款第2句规定应提交的文件后,应在七个月内对许可申请作出决定;若采用简化程序,则应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适用其他时限,例如,对于功率升级申请,应在六个月内作出决定。
- 申请材料因具体情况而异。
有关文件类型的详细信息,请参见《联邦环境保护条例》(BImSchV)第3条及以下条款(参见“法律依据”部分),以及“相关链接”下的检查清单。
地区补充 (编辑负责人: 埃尔兰根市)
地区补充 (编辑负责人: 埃尔兰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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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邦污染控制法》(BImSchG)的许可程序:
许可申请的预备磋商
提交许可申请时需提供详尽的文件资料。强烈建议您在提交申请前,先联系埃尔兰根市环境保护与能源事务办公室下的污染控制主管部门。 我们提供关于拟议许可程序的详细预备磋商。我们将为您编制一份所需申请材料的核对清单。完整的申请材料可显著缩短处理时间。
提交申请时,请使用《联邦污染控制法》(BImSchG)第16条规定的新许可或变更许可申请表。
排放控制部门
Anschrift
Öffnungszeiten
环境保护和能源问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Reiner Lennema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