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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渔业权人、渔业承租人和渔业合作社的申请,由其提名的人员被任命为渔业督察。
渔业监督员的职责包括
- 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这些法规旨在规范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养护、渔业生计的维护与保障以及渔业活动的开展;
- 查明、预防和制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在必要时协助追究相关责任。
这些法律法规不仅包括渔业法,还包括自然保护法、水资源法、动物保护法、水产疫病防治法、废物处理法以及航运法中的相关规定。
渔业督察有权
- 随时对在水域上、水边或水域附近携带捕捞工具或持有鱼类的人员核实身份,要求其出示渔业许可证和捕鱼许可证,并检查其随身携带的捕捞工具、 已捕获的鱼类及鱼类储存容器进行检查,
- 在存在嫌疑的情况下,以及为预防《巴伐利亚州渔业法》第61条第1款 (BayFiG)所指的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可下达驱离令,并在必要时扣押伪造、篡改或无效的渔业许可证和渔业许可证,以及非法获取的鱼类和其他物品。
如果尽管当局已提出要求,但有权从事渔业活动的人员仍未提出任命渔业监督员的申请,则县行政当局可在符合公共利益且确有必要的情况下,自行酌情任命一名渔业监督员。
任命时应确定渔业督察的当地管辖范围。该范围可延伸至相邻县行政当局的辖区。
渔业督察在执行公务期间,属于任命其的县行政当局的外勤人员,并可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行使公务职权。这包括对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渔业督察员必须
- 年满18周岁,
- 为人可靠,
- 身体状况良好且有充足时间履行职责,
- 持有有效的渔业许可证,并且
- 对职责和权限有充分的了解,并通过成功参加资格考试予以证明。
申请应连同所需文件一并提交至渔业督察员管辖区域所在的县行政机关。
如果被提名人符合可靠性要求以及个人和专业资质要求,则有权获得任命。
县行政机关可根据其应尽的裁量权,在任命时附加附带条件,例如要求渔业督察员有义务参加适当的继续教育培训。
获任的渔业督察将从县行政当局领取一枚执勤徽章。在执行渔业监督任务时,该徽章须佩戴在显眼处。此外,他们还将获得一张执勤证,其中载明执勤徽章的编号及其管辖区域。 此外,工作证上还注明其持有人有权对轻微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行政违法行为法》(OWiG)第57条第1款,《巴伐利亚渔业法》(BayFiG)第60条第2款)。
没有
- 必须随附被提名的渔业监督员的以下文件:
- 根据《巴伐利亚州渔业法实施条例》(AVBayFiG)第31条第2款,关于通过渔业督察资格考试的证明
- 针对2022年2月1日之前参加的资格考试, 关于参加针对2021年8月1日生效的《巴伐利亚州渔业法》修订内容(特别是渔业督察职权范围的扩大)的强制性后续培训的证明
- 有效的渔业许可证
- 生物识别或同等规格的护照照片
- 如有疑问,县行政机关可酌情根据《联邦中央登记法》(BZRG)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调取无犯罪记录证明。
渔业监督员以及提出申请的渔业经营许可持有人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编辑负责人: 巴伐利亚州食品、农业、林业和旅游部(参见 巴伐利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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