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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希望从事专业监护工作的人员,必须向主管监护机关(主管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根据您担任职业监护人的时间长短以及所持有的学历或职业资格证书,关于注册程序和专业能力证明的规定会有所不同。
主管机构:指专业监护人的办公地点位于其管辖范围内或计划设立办公地点的监护事务机构。如果专业监护人没有办公地点,且不打算设立,则管辖权根据专业监护人的居住地确定。
注册为职业监护人的条件如下:
- 具备个人资质和可靠性,
- 具备从事职业监护人工作所需的充分专业知识,以及
- 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以覆盖因职业活动导致的财产损失责任风险,每起保险事故的最低保额为25万欧元,每个保险年度所有保险事故的总保额为100万欧元。
个人适任性将通过面谈进行审核。可靠性审核则通过提交特定文件和声明来完成。
职业监护人必须能够就法院裁定的所有事务领域,在法律上代表受监护人。因此,需要提供多个领域的全面专业能力证明:
- 精通监护与安置法、相关程序法,以及人身和财产照管领域的知识
- 社会法律援助体系方面的知识,以及
- 具备与患病及残疾人士沟通的能力,并掌握辅助决策的方法
专业能力可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 提交经认可的学位、教育或继续教育课程,或经认可的专业培训课程的结业证书;
- 未获认可的学位、教育或继续教育课程的证书或其他成绩证明,前提是这些证明能全部或部分证明已掌握必要的知识 (若仅提供部分证明,其余知识必须通过完成经认可的学业、培训或继续教育课程,或经认可的专业能力培训课程来证明),
- 法官任职资格证明,或社会教育学或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的毕业证明,或
- 在个别情况下:其他证明材料,前提是所证明的知识在内容和范围上符合经认可的专业培训课程的要求。
登记程序始于向当地主管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提交申请时须一并提供所有必要文件。
对于经认可的监护协会的工作人员,适用一项简化规定。如果他们在提交申请时虽无法完全证明具备专业能力, 但能证明已具备主要部分,只要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且监护协会能确保在该人员完全证明其专业能力之前,由一名已注册为职业监护人的工作人员对其负责的监护事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即可予以注册。 在此情况下,须在注册后一年内完全证明其专业能力。
将通过面谈方式审查其个人适任性。
经申请,主管机关可在启动注册程序之前,通过单独的决定书裁定:所提交的文件能否作为其他证明,以及能证明到何种程度。
即使完成注册后,仍需向主管机关履行通报和报告义务:
- 每六个月必须通报所负责监护案件中的变更情况(需注明相应的案号及主管法院)。
- 任何可能影响注册状态的变化,必须立即予以通报。
- 总工作时间、组织结构的变化,以及办公地点或居住地的变更,也必须予以通报。
- 每三年须提交一份最新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央债务人名录的查询结果,以及关于是否存在未决破产、调查或刑事诉讼程序的声明。
- 如果根据《监护人和照护人报酬法》(VBVG)第8条第3款,已就适用的报酬表进行了确定程序,则也必须主动报告此事。
违反规定可能导致注册被撤销。
职业监护人必须自行负责参加与职业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向主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
- 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中央债务人登记册查询结果
- 关于破产、调查或刑事诉讼的声明
- 关于以往登记程序的声明
- 专业资质证明(如未获豁免):
- 成功完成经认可的学术课程、教育或继续教育课程的证书,或
- 成功完成经认可的专业培训课程的证书,或
- 其他证明材料
- 关于该活动时间安排及组织结构的说明
- 职业责任保险证明
注册需缴纳200欧元费用。
如果申请专业能力预先认定通知,或者必须撤销或撤回注册通知,则可能产生其他费用。
编辑负责人: 巴伐利亚州司法部(参见 巴伐利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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