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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废弃物
在农业用地产生的植物性废弃物,可在该用地使用过程中,通过原地堆放、翻入土壤或类似方法进行腐熟处理,但前提是不得对毗邻住宅用地的居民造成显著的气味污染。
若无法将农业产生的秸秆类废弃物翻入土壤,或其在土壤中无法充分腐烂且会因此对土壤造成不利影响,则可将其焚烧。
马铃薯秸秆及类似的农业草本废弃物,以及来自果树种植、葡萄种植和其他特殊作物(特别是啤酒花种植)的木质废弃物,只要是在常规耕作过程中产生的,均可进行焚烧处理。
商业园艺/其他花园产生的废弃物
商业园艺产生的植物性废弃物与农业产生的植物性废弃物具有同等地位。
来自其他花园的植物废弃物,特别是落叶、草和苔藓,可在其产生的地块上进行堆肥,前提是不会对毗邻住宅地块的居民造成显著的气味骚扰。公园与这些花园具有同等地位。
来自其他花园的植物废弃物,特别是落叶、草和苔藓,不得在连片开发的城区范围内焚烧。
焚烧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焚烧仅允许在连片建成区以外进行,且仅限工作日(周一至周六),全年时间为上午8:00至下午6:00。 若焚烧来自林业经营单位的植物废弃物,且预计不会因烟雾产生对居民区造成干扰,则可于06:00开始焚烧。
必须防止因烟雾产生的危险、不利影响或严重干扰,以及火势蔓延至焚烧区域以外的情况。
为此,通常应至少保持以下距离:
- 距医院、儿童福利院、养老院及类似机构300米,
- 距墙壁或屋顶由可燃建筑材料构成,或用于生产、储存或加工易燃物质、易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建筑物300米,
- 与其他建筑物保持100米距离,
- 与露营地、其他休闲场所及停车场保持100米距离,
- 距林缘100米,
- 距铁路和公共道路75米(h)项所述道路除外),
- 距田间树丛、树篱及其他易燃物体25米,
- 距公共田间小路、限行公共道路、业主道路以及供公众使用的私家道路10米。
植物废弃物仅可在干燥状态下焚烧。
火堆必须由至少两名年满16岁、身体状况良好且反应敏捷、并配备适当工具的人员进行持续监护。
大风天气禁止生火;已点燃的火必须立即扑灭。
在焚烧区域周围应划出3米宽的清理带,清除其中的植物废弃物,并且焚烧区域周围必须设有足够宽的防护带。
为保护地表植被及动植物群落,应确保不同大面积区域不得同时点火,并使火势对地表植被的影响时间尽可能短,且避免造成严重灼烧。
离开火场时,余烬必须已熄灭,最迟应在天黑前熄灭。
燃烧残留物应尽快翻入土壤中。
为保护地表植被以及动植物群落,必须确保不同时点燃大面积区域,并确保火势对地表植被的影响时间尽可能短,且不造成严重灼烧。
林业和高山牧场经营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废弃物
林业和高山牧场经营中产生的植物性废弃物,可通过堆放、翻入土壤或类似方法进行腐熟处理。 如果出于林业或高山牧场经营的必要(特别是遭受虫害时),可在废弃物产生地进行焚烧。
焚烧点周围必须设有足够宽的防护带。
焚烧仅允许在工作日的8:00至18:00之间进行。如果预计不会对居民区造成烟雾骚扰,则可于6:00开始焚烧。
森林作业中焚烧采伐残余物
根据《巴伐利亚州森林法》(BayWaldG)第17条第4款第1项的规定,森林作业中焚烧树枝和树梢(即采伐废料)——俗称“Daxenfeuer”——原则上允许由林地所有者或其雇员进行;但在存在森林火灾风险时应避免此类焚烧。 此类“Daxenfeuer”应仅限于有正当理由的例外情况,例如防治树皮甲虫。此外,建议将这些材料进行粉碎处理、散置于地,或捆扎成堆或成捆。
焚烧来自农业、商业园艺及其他花园的秸秆类废弃物,须向所在市镇申报,市镇将立即通知县行政当局。
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县行政主管部门应禁止焚烧。
必须及时向市政当局申报焚烧事宜,且最迟应在计划焚烧日期前七天进行申报。
环境保护和能源问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Reiner Lennema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