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规划;制定外部应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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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应急计划是预防某些工业活动可能导致的严重事故以及限制事故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后果的法规的一部分。它补充了关于内部事故预防和限制某些工厂和设施的经营者在发生事故时在工厂外采取措施的联邦法规。
作为预防性灾害控制的一部分,地区行政当局必须根据相应的操作员信息,制定、更新和测试《危险事故条例》(第 12 BImSchV 章)中规定的某些危险事故的警报和应急计划。
制定外部应急计划的目的是
- 遏制和控制事故,以便将后果降至最低,并限制对人员、自然资源和财产造成的损害;
- 采取措施保护人员和自然资源免受重大事故的影响;
- 向有关地区的公众和受影响的当局或部门传递必要的信息;
- 在重大事故发生后,启动清理行动和恢复自然资源的措施。
外部应急计划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被授权启动应急措施以及实施和协调场外措施的人员的姓名或职位;
- 接收预警、发出警报和通知应急服务部门的安排;
- 协调实施外部应急计划所需资源的安排;
- 支持在公司所在地采取补救措施的安排;
- 场外补救措施的安排,包括安全报告中描述的重大事故情景的应对行动,以及对潜在多米诺效应的考虑,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影响;
- 向公众和任何不在第 2012/18/EU 号指令范围内的邻近机构或场所通报事故和正确行为的安排;
- 在发生可能造成跨境后果的重大事故时,向欧洲共同体其他成员国的紧急服务部门通报的安排。
责任编辑: 巴伐利亚州内务、体育和融合部(见 BayernPortal)
消防和灾害控制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弗里德赫尔姆-魏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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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52 Erlan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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