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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地所有人的角度来看,地上权是一种附着于其土地上的有限物权。 世袭建筑权原则上被视为土地(即所谓的“与土地同等的权利”)。因此,基于世袭建筑权建造的建筑物被视为世袭建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土地的组成部分。 因此,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于继承建筑权人,而非土地所有权人。继承建筑权通常授予一定期限,通常为99年。当继承建筑权消灭时,土地所有权与建筑物所有权将重新合并。
通过世袭建筑权,既能促进住宅建设,又能防止土地投机。在实践中,世袭建筑权常被用作大面积土地开发的工具。 土地所有者(通常为市政当局或教会机构)通过设定继承地役权,为建造建筑物、楼房和住宅创造了条件。这对建筑商和土地所有者而言均有利。 一方面,开发商无需承担建筑用地的购置成本;另一方面,该地块仍归地方政府或教会机构所有,并在继承地役权到期(即所谓的“归还”)后,连同其上的建筑物一起可用于其他用途。 此外,土地所有者在继承地役权有效期内还能获得地役权租金。
地役权的设立基于一项债权法上的对价交易,在此交易中,地役权人承诺支付地役权使用费作为对价。 地役权合同规范了土地所有权人与地役权人之间的关系,并界定了地役权的具体内容。地役权自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生效。
继承地役权在两份不动产登记簿中均有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作为土地的负担登记,在继承地役权登记簿中作为独立权利登记。 在不动产总登记簿中,继承地役权登记于第二部分。该权利只能设立为第一顺位,且其顺位不可更改。此举旨在确保在不动产被强制拍卖时,继承地役权仍能继续存在。
最后,继承地役权可以像不动产一样进行转让、继承和设定负担,例如设定不动产抵押权(土地债务和房屋抵押)。
作为提供土地的报酬,土地所有者通常会从地上权人处获得一笔定期支付的款项,即所谓的“地上权地租”,《德国民法典》关于物权负担的规定相应地适用于该款项。 通常,地租由一笔定期支付的货币款项构成,其金额根据合同期开始时的土地价值按一定百分比确定。 该租金通常为土地价值年百分比的3%至5%,并根据合同约定的周期(例如参照联邦统计局确定的生活费用指数)进行调整。 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建筑物将(重新)归还给地役权授予人。 如果地上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则适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其中,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给土地所有权人通常会导致地上权人享有补偿请求权。
房地产管理局
部门负责人:马可·冯·多布舒茨-迪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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