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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书(用于首次尸检)
死亡证明是第一次尸检的证明文件。第一次尸检用于确定死亡、死亡方式和死亡原因。除个人详细信息外,死亡证明还必须包含这些信息。签发死亡证明并不只是一种形式。在确定死亡方面有特殊的注意义务。死亡证明书签发后,尸体是否可以下葬或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以确定死亡是否非自然死亡就有了定论。同时,死因统计的质量也取决于仔细的初步尸检。
死亡证明书的整套表格包括非机密部分(第 1 和第 2 张)和机密部分 1 和 2(每种情况均为第 1-5 张)。
进行首次验尸的医生填写死亡证明书,将非机密部分的第 2 张(紫色)分开,并将机密部分的复写纸放入提供的信封中。
非机密部分的第 1 张(灰色)与装有机密部分第 1-3 张的棕色信封一起提交给相关登记处。一般来说,这项工作由近亲、授权殡仪馆或死亡机构完成。在对死亡进行公证后,登记处会将保密部分的第 1-3 页转交给死亡地点的卫生机构。死亡证书非机密部分的第 1 页原件保留在登记处的第二档案中。
卫生局负责检查死亡证明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将副本送交巴伐利亚州卫生和 食品安全办公室的癌症登记处和州统计局,并保留其余表格。
非保密部分的第 2 页作为随车文件留在死者身边,在火葬的情况下,按照火葬场 的保存期限保存在火葬场。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第 2 页在安息期间保存在墓地提供者的记录中。
保密部分的第 4 页用于第二次尸检和尸检时使用,并与未填写的尸检证明和未填写的第二次尸检证明(见下文)一起放入为此目的提供的信封中。信封密封后也将留在死者身边。
保密部分的第 5 页用于医生的个人记录。
如果有迹象表明是非自然死亡、死亡方式不明或发现了身份不明者的尸体,则必须将整份死亡证明和非机密部分移交给警方。只有在检察院书面批准葬礼的情况下,才能将死亡证明的非保密部分交给负责葬礼的人。
第二次尸检证明
如果计划对死者进行火葬,则必须在火葬前在火葬场进行第二次尸检。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在火化前进行第二次尸检不仅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标准,从而简化程序,而且也是改进凶杀案侦破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否则凶杀案可能会一直未被发现。除其他外,在火化前(重新)进行第二次尸检可以防止在第一次尸检时可能被忽视的刑事犯罪痕迹因尸体火化而被永久和不可挽回地破坏。此外,第二次验尸应是一种控制手段。一般来说,可以进行第二次验尸--因此也可以对第一次验尸进行复查--目的是鼓励进行第一次验尸的医生特别小心。
第二次尸检的整套表格包括一份第二次尸检证明(1-4 张)。
进行第二次尸检的医生将填好的证书第 1 张寄给死亡地点的卫生当局。证明的第 2 张保存在火葬场,如果遗体运往国外,则与遗体一起保存。证明的第 3 张供尸检时使用。证明书第 4 页和死亡证明书机密部分第 4 页用于医生的个人记录。
如果有迹象表明是非自然死亡或死亡方式不明确,则必须将证明书的第 1、2 和 3 张、死亡证明书保密部分的第 4 张以及验尸证明书不完整的第 1 至 3 张密封在信封 2 中并移交给警方。
如果没有进行第二次验尸,未拆封的信封 2 将在安息期间保留在墓地经营者的记录中。
临时死亡证明
如果被指派处理紧急情况的医生(如急诊医生)被召来验尸,则可签发临时死亡证明。这只是说明死亡情况、死亡时间、尸体状况和外部环境。
不过,这要求急诊医生之前没有对死者进行过治疗,并确保由另一名医生对遗失的物品进行鉴定。
临时死亡证明不得转交登记处。
尸检证明
验尸医生与死者一起收到装有死亡证明保密部分第 4 页(见上文)和未填写的验尸证明的密封信封。验尸医生在验尸证明上注明验尸确定的死因和其他重要疾病,并立即将验尸证明转交给公共卫生部门。
停尸护照
如果将尸体运往另一个国家或途经需要尸体护照的国家,则需要尸体护照(参见 "相关主题")。
所有有义务进行尸检的医生都必须获得并保存死亡证明和尸检证明。在尸体所在地区行政当局辖区或邻近无区市辖区内工作的每名医生以及在医院和妇产医院工作的每名医生都有义务进行尸检。
死亡证明书、临时死亡证明书、验尸证明书和尸体护照的正式式样已在巴伐利亚州第 2021 期《部长公报》第 438 号上公布。相应的表格可从专业出版商处获得。
必须立即进行尸检。
死亡证明--提供给医生的信息
死亡证明书、临时死亡证明书、验尸证明书和尸体护照的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