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家庭法诉讼法》实施的剥夺自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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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情形包括《居留法》(AufenthG)规定的驱逐前羁押,以及《传染病防治法》(IfSG)规定的所谓“强制隔离”。
根据《居留法》第62条,如果无法立即就外国人的驱逐作出决定,且不实施羁押将使驱逐行动面临重大困难或无法实施,则应根据法官的命令将其羁押,以准备驱逐。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根据法官命令对必须离境的外国人实施羁押,以确保其遣返。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0条,主管的县行政机关应下令,患有特定危险传染病(如肺鼠疫)的人员须立即被隔离(检疫)在医院或适合收治此类疾病的机构中。 对于其他(例如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疑似感染者及排毒者,可下令将其隔离在合适的医院或以其他适当方式进行隔离。 若当事人不遵守该命令,则应根据法院命令,将其强制安置于封闭的医院或其他合适的封闭机构中予以隔离
根据《居留法》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剥夺人身自由措施,应由主管法院依据《家庭事务及自愿司法程序法》第七编(§§ 415 及以下)的程序规定作出裁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不会主动采取行动,而仅在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时才予以处理。
编辑负责人: 巴伐利亚州司法部(参见 巴伐利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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