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执照;提交适合性证明
Informationen
驾驶执照颁发机构必须检查您是否适合驾驶机动车。在某些情况下,它可能或必须要求提供医疗或医学心理报告。此外,视力证明也是必须的。
个别情况下所需的能力证明取决于您申请或获得的驾驶执照类别。例如,如果您申请货车或公共汽车驾驶执照或客运驾驶执照(如出租车),则必须提交由眼科医生、"职业医学 "或附加 "职业医学 "专业医生、驾驶能力评估中心的医生、公共卫生部门的医生或公共管理部门的其他医生出具的体检证明和视力检查报告。如果您希望首次获得公共汽车驾驶执照或客运驾驶执照,或从 50 岁(公共汽车)或 60 岁(客运驾驶执照)起更新驾驶执照,您还必须通过公司或职业医疗报告或官方认可的驾驶能力评估中心的专家意见,证明您在应变能力、方向感、注意力、注意力和反应能力方面符合特殊要求。
如果您要申请驾驶执照,如两轮车或汽车(3.5 吨以下),通常只需要进行视力测试。
只有在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当局才会要求提供进一步的医学或医学心理学报告。例如,如果您曾在酒精影响下在道路交通中犯罪,驾驶执照办公室将要求官方认可的驾驶资格评估中心提供医学心理报告。
即使您已经持有驾驶执照,如果有具体理由怀疑您是否适合驾驶,驾驶执照管理机构也可以或必须对您是否适合驾驶进行检查。
驾驶执照管理机构将通知您有关提供医学或医学心理学报告的详细信息。更多信息请参见 "更多链接"。
这些要求取决于驾驶执照的类别以及当局是否有具体理由怀疑您是否适合驾驶。
如果驾驶执照管理机构出于特定原因要求就您是否适合驾驶车辆提供专家意见,则会规定提交专家意见的截止日期。
- 无特殊原因的医疗证明
如果您申请货车或公共汽车驾驶执照或载客驾驶执照,您必须在申请时提交体检证明,无论具体原因如何,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提交体检证明。 - 特定原因的医疗证明
如果驾驶执照办公室出于特殊原因要求您提供体检或医学心理报告,请联系体检医生或评估中心,了解您需要携带哪些文件。
费用因所需证书或专家意见的类型以及检查范围(如适用)而异。
§§ 道路交通驾驶执照条例》(《驾驶执照条例》)第 7 至 20 条
§ 《道路交通法》(StVG)第 2(2)、(4)和(8)条
驾驶执照系统
您可以在市民服务处或市政厅一楼现场以数字方式办理驾驶执照事宜。例如,所有普通驾驶执照或更换旧驾驶执照等。
请注意缩短开放时间:
2024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三,因紧急维修工程,从上午 11 时 15 分起关闭
2024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4:00 起关闭,原因是要进行专业项目的年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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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上午 8:00 - 12:00,下午 13:00 -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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