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均衡;一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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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财政均衡是指所有涉及地方政府之间职责、支出和收入分配的法规的总和。 《巴伐利亚州关于州、市镇及市镇联盟之间财政均衡的法律》(《巴伐利亚州财政均衡法》——BayFAG)规定了市镇可从州税收中获得多少份额,以及自由州提供的资金如何分配。 狭义上的市政财政均衡则涉及各地方行政机构之间的财政关系。
在地方财政均衡的框架内
- ,州政府通过提高三个地方行政层级(市镇、县和区)的财政拨款,确保其拥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充足资金;
- 国家通过县和区分摊金来规范对县和区的财政拨付;
- 各市镇因收入来源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将根据其需求得到高度均衡;
- 有针对性地支持地方政府的投资措施,并
- 通过国家拨款减轻地方政府在日常任务融资方面的负担。
地方财政均衡的目标
地方财政均衡主要有两个目标,即财政目标和分配政策目标:
- 一方面,国家拨款补充了各市镇的自有收入。通过提供支持,确保各市镇能够妥善履行其职责。
- 另一方面,财政均衡旨在确保在各级地方政府及各地方政府之间,根据任务性质进行合理的财政分配。
因此,地方财政均衡机制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创造平等的生活条件。然而,平等待遇原则以及宪法对地方自治的保障在此设定了界限:各市镇不同的财政实力不得被完全抹平,更不得被过度抹平。
这两个目标都符合国家作为地方自治保障者的角色。自治机构要独立自主地行事,必须具备相应的财政能力。因此,根据宪法规定,国家有义务在自身能力范围内保障各地方政府的财政可持续性。
现行财政均衡体系的显著特征
市政财政均衡制度具有多项结构特征,其中尤以两项最为显著。
首先,所谓的“税收联盟”是其显著特征之一。通过这种机制,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享国家特定税收收入。在此领域,州与地方政府形成了一种“命运共同体”。
第二个显著特征是各地方政府层级之间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摊机制。因此,资金流动不仅“自上而下”,也“自下而上”。
地方财政均衡的资金来源(资金从何而来?)
巴伐利亚自由州的资金
州政府的财政均衡拨款由税收联盟以及其他一般预算资金提供。
在巴伐利亚,各市镇参与了四个不同的税收联盟:
- 一般税收联盟(《巴伐利亚财政均衡法》(BayFAG)第1条)
在一般税收联盟框架内,巴伐利亚自由州向各市镇和县分配其来自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不包括根据特殊规定分配给地方政府的部分,或联邦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划拨给该州的份额)以及营业税分摊款的收入中的一定份额。 该份额将从2026年起从13.0%提高至13.3%,并从2027年起提高至13.5%。这将为各市镇带来显著的结构性改善。 地方政府从一般税收联合体系中获得的份额,主要用于资助“关键拨款”(详情见下文)。
- 机动车税替代联合体(《巴伐利亚财政法》第13至14条)
巴伐利亚自由州最初通过机动车税联合机制,将部分机动车税收入分配给各市镇。自2009年7月1日起,机动车税的征税权已移交联邦政府。 作为补偿,各州从联邦政府获得一笔不随经济增长而调整的固定金额(机动车税补偿基金)。巴伐利亚自由州将其中70%的份额分配给各市镇(市镇份额)。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政道路的建设、扩建和维护,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扩建。
- 所得税补偿(《巴伐利亚财政法》第1b条)
自1996年起,家庭福利补偿新规导致的儿童津贴结算方式变更,以及2011年《税收简化法》带来的税法修订,导致各州和地方政府在所得税方面的收入减少。 作为补偿,联邦政府将更高比例的增值税收入分配给各州。巴伐利亚自由州根据各市镇在所得税中的分摊比例(26.08%),全额将应分配给市镇的补偿款转拨给各市镇。
- 不动产购置税联合征管(《巴伐利亚财政法》第8条)
各市镇和县在土地购置税收入中分别享有8/21(市镇份额)的份额。 地方份额将根据各地方的实际税收额分配给各市镇。不隶属于任何县的市镇和大型县城可全额获得地方份额;其余隶属于县的市镇则自行获得地方份额的三分之二,其所属县获得四分之三。 税务机关每月将地方份额汇给各市镇。这些资金作为所谓的“一般性覆盖资金”,可由各市镇自由支配。
- 一般预算资金
除联合服务外,各市镇还从国家预算中获得额外的预算资金。这些资金用于资助财政拨款、国家在医院融资中的份额,以及部分需求拨款或稳定援助、市镇建筑工程拨款和向各行政区的拨款等。
地方政府的资金
各县的主要收入来源——县分摊费,由该县辖下的各市镇共同筹集。 行政区的首要收入来源——行政区分摊金,由各行政区向其辖区内的县及直辖市镇征收。通过县分摊金和行政区分摊金,各县和行政区间接分享了市镇的税收收入。
各县和直辖市镇通过医院分摊金,承担医院资金的一半。
联邦资金
对于符合《市政交通融资法》(GVFG)规定、可获得公共交通投资资助的项目,联邦政府将提供资助资金(详情见下文)。预计2026年,巴伐利亚自由州将获得5500万欧元。
此外,巴伐利亚自由州还可在2026年至2035年期间,根据《医院法》(KHG)第12b条,动用医院转型基金的资金,共同资助特定项目,以使医院医疗服务结构适应2024年12月5日《医院医疗服务改善法》 (《联邦法律公报》2024年第I卷第400号)所引发的法律变更; 联邦社会保障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各州每年可获得的转型基金拨款金额(概览 - www.bundesamtsozialesicherung.de)。
此外,还将从联邦“基础设施与气候中和”专项基金中巴伐利亚自由州所占份额中,向各市镇拨付资金,用于市镇基础设施项目。
地方财政均衡拨款的用途(资金流向何处?)
地方财政均衡的主要拨款领域包括:
- 按比例拨款(《巴伐利亚财政均衡法》第2至6条)
通过按比例拨款,对各市镇的税收收入和各县的分摊收入进行与职责相适应的补充。在此过程中,会考虑某些特殊负担,例如社会负担。 按比例分配拨款的资金来源于一般税收联合体系中的地方份额。在按比例分配的资金总额中,64%分配给市镇,36%分配给县。
在确定按比例拨款时,会根据客观指标将地方政府的任务负担与其收入潜力进行比较。 具体而言,会根据多项标准(人口数量、直辖市地位、结构薄弱、社会负担、儿童保育)确定一个虚拟的任务负担,并将该负担与部分——例如 营业税和房产税通过“均衡税率”进行标准化)得出的该市镇税收能力进行对比。任务负担与税收能力之间的差异越大,该市镇获得的按比例分配拨款就越高。
由此,各市镇因任务负担过重而导致的财政收入不足状况,可通过较高的按比例拨款得到部分补偿。
如果某市镇的财政能力超过其任务负担,则不会获得按比例分配的拨款。此类财政能力较强的市镇被称为“富裕市镇”。
按比例分配拨款是“自动”发放的,即无需提交申请。
- 财政拨款(《巴伐利亚财政法》第7条、第9条)
各市镇、行政联合体和县将获得一笔固定金额的财政拨款,用于补偿其履行移交职权范围内任务所产生的行政开支;县政府还将获得一笔拨款,用于补偿其作为州级行政机构——县行政办公室——所产生的行政开支。 拨款将“自动”发放,即无需提交申请。
- 市政建筑工程(《巴伐利亚财政法》第10条)
针对市政建筑项目的拨款旨在确保巴伐利亚州所有地区都能在必要范围内提供大致同等水平的基础设施,特别是在公立学校和日托机构领域。 符合资助条件的,是公立学校(包括学校体育设施)、学生宿舍和日托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全面或局部翻新所产生的可拨款支出。 此外,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针对市政剧院和音乐厅的建筑投资也可获得拨款。
- 学生交通费用的拨款(《巴伐利亚州财政法》第10a条)
对于特定类型学校(例如公立小学、初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公立或国家认可的实科中学、文理中学、全日制职业学校)学生必要的交通费用,州政府向教育主管机构提供定额拨款。 该拨款在全州范围内平均可覆盖各教育主管机构学生交通费用的约60%。
各教育管理机构的年度拨款额度,依据前一年10月1日(职业学校为10月20日)有权享受接送服务的学生人数 以及市政财务统计中记录的前前年必要学生交通费用。 各市镇须每年向巴伐利亚州统计局报告享有交通补助资格的学生人数。除此之外,无需提交申请。拨款将“自动”发放,即无需申请。
- 需求拨款和稳定援助(《巴伐利亚财政法》第11条)
根据《巴伐利亚财政援助法》(BayFAG)第11条规定的传统需求拨款,旨在针对具体个案中市镇或县所面临的特殊情况以及特殊的收支压力提供支持。 该拨款受严格的辅助性原则约束,不得用于直接或间接资助投资及其后续费用。
市镇和县原则上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获得传统需求拨款: 当其因非自身可控的事件,且在已竭尽所有自有收入来源后,仍无法平衡行政预算和/或筹集资产预算的最低拨款时。 在采用双重会计制的情况下,必须出现来自日常行政活动的负余额。
自2012年起,处于财政困境或财政偿付能力受到威胁的、结构薄弱或受人口结构变化影响尤为严重的市镇,在进行预算整顿时,可通过所谓的“稳定援助”(即需求拨款的一种特殊形式) (即“政府协助其自力更生”)。 自2019年起,向市镇提供的稳定援助采用“双支柱”模式——用于偿还旧债的稳定援助(支柱1)和/或投资援助(支柱2)。
其目标是通过地方政府自身的财政整顿以及稳定援助的支持,减少债务并降低利息和本金偿还额,从而重新获得更大的财政运作空间。 投资部分或投资援助旨在防止市政基础建设投资积压加剧,并消除现有投资积压。
关于所有申请需求拨款或稳定援助的申请,由州财政部、家园与内政部以及体育与融合部在听取市政最高协会意见后,通过每年举行一次的分配委员会会议进行定期审议并作出决定。 - 投资定额补助(《巴伐利亚财政法》第12条)
市镇和县为筹措投资、维修及现代化改造措施的资金,可获得投资定额拨款。资金用于哪些投资项目,由各市镇自行决定。
该定额拨款将“自动”发放,即无需提交申请。 - 来自联邦“基础设施与气候中和”专项基金的财政拨款(《巴伐利亚财政法》第12a条)
从联邦“基础设施与气候中立”专项基金中分配给巴伐利亚自由州的份额中,将根据预算规定,向巴伐利亚各市镇提供相当一部分资金。其中一个核心要素是按定额方式提供给各市镇和县的市政投资预算。 根据《州与地方基础设施融资法》(LuKIFG)及相关行政协议的规定,这些预算原则上可由地方政府自由用于地方基础设施投资(《巴伐利亚财政法》第12a条第2至4款)。
此外,为资助巴伐利亚各市镇在建设学校、 学校体育设施及日托机构建设中承担的自筹部分,若相关项目于2024年12月31日之后启动,还将从专项基金中获得额外的一般财政拨款,具体形式为在资助总额基础上追加10%的补贴。
- 市政道路建设与维护(《巴伐利亚财政法》第13a、b、c、f和h条)
用于资助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设、扩建和维护的道路,可从机动车税替代联合基金中获得资金。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符合资助条件的是
- 由市政当局负责建设的县道和市镇道路,以及联邦、州和县道路中经由市镇辖区的路段的建设、扩建和维护,
- 特定人行道、自行车道及自行车快速道的建设与扩建,
- 公共田间路和林间路的扩建——前提是由于步行、自行车交通与农业及林业交通的混合使用,使得建设交通上必要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变得不再必要,
- 在州级公路沿线建设由市镇承担特殊建设责任的绕城公路或分流道路,以及
- 对州级道路与市镇级或县级道路交叉口的改造。
对市政道路建设和养护的资助,采取针对性拨款(项目资助)、道路建设和养护的固定金额补贴以及道路扩建固定补贴的形式。目前,项目资助申请可通过资助管理平台以电子方式提交。 道路建设与维护的固定补贴以及道路扩建补贴,由州统计局依职权确定并批准。
- 城市公共交通(《巴伐利亚财政法》第13c条第2款和第13d条)
针对城市公共交通投资的资助(例如:有轨电车、 地铁和城铁的交通线路及设施,以及中央公交枢纽和公交站点的建设或扩建),除根据《巴伐利亚州交通建设法》(BayGVFG)和《巴伐利亚州财政法》(BayFAG)提供的州级资金外,还可获得根据《联邦交通建设法》(GVFG)和《地方铁路客运交通区域化法》提供的联邦资金。
因此,对于一般公共交通(例如有轨电车、 地铁或公交线路)或城铁的建设或扩建项目,若该项目由《联邦交通融资法》(GVFG)或《巴伐利亚州市政交通融资法》(BayGVFG)提供资助,则可根据《巴伐利亚州财政法》(BayFAG)第13c条第2款获得与项目相关的补充资助。 仅根据《巴伐利亚市镇交通融资法》(BayGVFG),才对公交车以及地铁和有轨电车车辆的采购提供资助。此外,只有当符合资助条件的费用超过3000万欧元时,才可能获得《联邦交通基础设施融资法》(GVFG)联邦计划的资金资助。
此外,巴伐利亚自由州还根据《巴伐利亚州公共交通法》(BayÖPNVG)第27条,向普通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县及直辖市)提供一般拨款,即所谓的“公共交通拨款”,特别是用于以下公共交通目的:
- 为履行与公共交通服务供给、票价(包括联合票价)、销售或服务质量相关的公共服务义务提供补偿性拨款,
- 设立和加密班次服务,
- 延长运营时段,
- 引入或扩展补充性服务形式,或
- 车辆车队的维护、更新、扩充或脱碳,以及为此所需的设施。
公共交通拨款的资金来源于《巴伐利亚财政法》(BayFAG)第13d条规定的固定金额。
- 对各区的拨款(《巴伐利亚财政法》第15条)
州政府向各区拨付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其作为融入援助机构及跨地区社会救助机构所承担的特别负担。该拨款为“自动”拨付,即无需申请。
- 医院融资(《巴伐利亚财政法》第10b条)
在双轨制医院融资体系框架下,被纳入巴伐利亚自由州医院规划的医院所必需的急性住院投资费用,并非由护理费率或按病例定额收费所得收入覆盖,而是通过公共资助予以承担。 这方面的州级资金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承担一半。地方政府的份额通过所有县和直辖市共同缴纳的医院分摊费来筹集。 除州级资金外,根据《医院法》(KHG)第12b条(2026年至2035年),还可获得来自医院转型基金的联邦资金,该资金可用于医院医疗服务中特定项目的共同融资。 此外,对于2024年12月31日之后启动的医院基础设施项目,将根据《州与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融资法》(LuKIFG)动用“基础设施与气候中立专项基金”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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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财政均衡机制中众多资助领域的申请条件差异很大,且内容详尽,部分条件还较为复杂。因此,本文无法在此进行全面阐述。 请向您所在的县行政办公室或(直辖)市行政办公室咨询。关于市政建筑、道路建设、公共交通以及医院资助等措施的资助问题,请联系相应的地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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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伐利亚自由州在地方财政均衡机制中对地方政府建设项目拨款的指导方针(拨款指导方针——FA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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