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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证书反映了建筑物的能效水平。其旨在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并提供额外激励,以进一步挖掘现有建筑中巨大的节能潜力。 能源现代化改造或翻新措施不仅能显著降低供暖成本,还能为气候保护作出重要贡献。 《建筑能效法》(GEG,原《节能条例》EnEV)原则上为既有建筑的能效证书规定了两种类型,即需求导向型证书和消耗导向型证书。 具体应出具哪种证书,取决于建筑物的规模、用途、房龄及能效水平。受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在出售、出租、出租或租赁时,免于出具能效证书的义务。
能效证书必须在德国建筑技术研究所进行注册,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必须重新签发。如果建筑物进行了根本性的现代化改造或扩建,且在此过程中提供了总一次能源需求证明,能效证书也将失效。
根据《能源效率法》第88条第1款(原《能源节约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新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能效证书,仅可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完成相关培训/进修(《能源效率法》第88条第2款)后签发:
- 已获得专业资格的大学学位
且专业方向为建筑学、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工程、物理学、建筑物理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或以上述领域为培训重点的其他技术或自然科学专业。 - 符合工匠名册登记条件
对于需经许可的建筑、装修或设备技术行业,或烟囱清扫行业, 以及在上述领域内从事无需许可的手工业并已获得大师称号的人员,或基于其教育背景有权在无需大师称号的情况下独立从事上述领域内需许可手工业的人员, - 或为国家认可或经认证的技术人员,
且其培训重点还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评估、供暖及热水供应系统评估或通风与空调系统评估。
此外,获得签发资格还需具备《建筑能效法》(GEG)第88条第2款(原《能源节约条例》(EnEV)第21条第2款)规定的附加资格:
- 在节能建筑领域拥有专业方向或至少2年的工作经验,
- 根据《建筑节能法》(GEG)附件11完成节能建筑领域的培训。 今后,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的认证资格区分将依据《能源节约法》(GEG)第88条第2款规定的培训/继续教育所涵盖的领域而定(《能源节约法》第88条第3款)。 如果根据《能源效率法》第88条第2款第2项进行的补充培训内容仅限于住宅建筑,则仅具有签发住宅建筑能效证书的资格,
- 或担任宣誓专家的公共任命。
此外,根据各州法律,持有新建建筑图纸提交或证明资格的人员,同样有权在相应图纸提交资格的范围内签发能效证书(《巴伐利亚州建筑条例》(BayBO)第61条)。 为此不再需要额外的资格认证。此外,根据《能源节约法》(GEG)第113条(此前为《能源节约条例》(EnEV)第29条第4、5和6款),针对特定人员还设有关于签发权限的过渡性规定。获得签发权限无需单独的官方许可或登记。
有关能源证书的更多信息,请参见“相关链接”。
巴伐利亚州的县行政当局可就能源改造的基本问题以及当地受过培训的能源顾问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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