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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证书反映了建筑物(住宅或非住宅)的能效水平。其旨在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并提供额外激励,以进一步挖掘现有建筑中巨大的节能潜力。 能源现代化改造或翻新措施不仅能显著降低供暖成本,还能为气候保护做出重要贡献。
《建筑现代化法》(GModEG,此前为《建筑能效法》(GEG)或《节能条例》(EnEV))原则上规定,现有建筑的能效证书分为两种类型,即能源需求证书和能源消耗证书。 具体应签发哪种证书,取决于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面积或住宅数量、建筑申请提交日期以及建筑物的能效质量。
能效证书必须在德国建筑技术研究所进行注册,有效期为十年(《建筑现代化法》第79条第3款)。 期满后必须重新签发。如果建筑物进行了根本性的现代化改造或扩建,且在此过程中提供了总一次能源需求的证明,能源证书也将失效。
根据《建筑法修正案》(GModG)第88条第1款,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才有权签发能效证书:
- 根据各联邦州的建筑法规,有权在建筑物建造过程中签署有关隔热或节能的建筑技术证明,且在相应的证明授权范围内(《建筑现代化法》第88条第1款第1项),
- 并已获得建筑学、室内设计、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工程、物理学、建筑物理学、机械工程、 电气工程或其他以上述领域为教育重点的技术或自然科学专业(《建筑法修正案》第88条第1款第2项),
- 符合在手工业名册中注册的条件,从事需许可的建筑、装修或设备技术行业,或烟囱清扫手工业(“领域”);或已获得上述 领域中已获得大师称号,或基于其培训背景,有权在上述任一领域内独立从事需许可的手工业,而无需持有大师称号(《手工业修正法》第88条第1款第3项),
- 是经国家认可或考核的技术人员,其培训重点还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评估、供暖和热水供应系统评估或通风与空调系统评估(《手工业改革法》第88条第1款第4项),或
- 根据各联邦州关于依据《建筑法》(GModG)第92条签发符合性声明的规定,有权签发该声明(《建筑法》第88条第1款第5项)。
此外,根据《建筑法修正案》(GModG)第88条第1款第2至4项规定,获得签发资格的先决条件还包括具备该法第88条第2款规定的附加资格,具体包括(以下列举为穷尽式):
- 在节能建筑领域拥有专业培训重点,或在高层建筑的主要建筑或设备技术工作领域拥有至少两年的工作经验,
- 已按《建筑专家法》附件11规定在节能建筑领域成功完成培训,其中针对住宅建筑和非住宅建筑的授权存在区别,或
- 被官方任命为宣誓专家。
此外,根据《建筑法修正案》(GModG)第113条,针对能源证书签发人还设有过渡性规定。
有关能源证书的更多信息,请参见“相关链接”。
巴伐利亚州的县行政当局或下级建筑监督机构可就能源改造的基本问题以及当地受过培训的能源顾问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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