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植物;申请商业性采集、加工或处理许可
Informationen
对于未受特别保护的野生植物(包括地衣和真菌)的商业性采集、加工或处理,许可由设在县行政机关下的基层自然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该许可通常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颁发。
如果相关物种在采集地的种群数量未受威胁,且不会对自然生态平衡造成重大影响,则应颁发该许可。 采集必须谨慎进行。在就为生产地区性种子而进行的采集作出决定时,应考虑其对自然保护和景观养护目标的积极影响。
根据《联邦自然保护法》的规定,植物包括:
- 野生植物、通过人工繁殖获得的植物以及野生物种的枯死植株,
- 野生物种的种子、果实或其他发育形态,
- 可轻易辨认的野生植物物种的植物部位,以及
- 从野生植物中获取且可轻易辨认的产物。
本法所指的植物还包括地衣和真菌。
为个人用途少量采集特定非特别受保护植物,无需获得主管部门许可。 任何人均可在未被禁止进入的自然区域,为个人需求而小量、谨慎地采集并占有野生花卉、草本植物、蕨类、苔藓、地衣、果实、真菌、茶草及药用草本植物,以及野生植物的枝条。
原则上,严禁从自然环境中采集受特别保护物种的野生植物或其发育形态。但出于特定目的(例如科研)且事先获得政府高级别自然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除外。 对于从自然中少量采集以供个人使用的特定蘑菇,则有例外规定。
申请中应注明拟采集的植物种类、部位或产品、数量以及采集地点。 在此意义上,地衣和真菌以及野生植物物种的发育形态(种子、果实等),以及可轻易辨认的野生植物物种的部位和制品,均视为植物。 只有在采收地点相关物种的种群数量不受威胁且不会对自然生态平衡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才会颁发商业性采收、加工或处理的许可。
申请必须向企业所在地管辖的县行政机关提交。
批准通常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颁发。
无
- 无
许可费:50至5,000欧元(参见《费用法》及《费用目录》费率编号8.III.0/5.1)
行政诉讼
《休闲与自然》指南
关于采摘鲜花、采摘浆果和采集蘑菇的法律提示
编辑负责人: 巴伐利亚州环境与消费者保护部(参见 巴伐利亚门户网站)
自然保护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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