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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他人动产、不动产或权利须经许可。
拍卖人原则上须遵守某些禁令,例如,不得在自己的拍卖会上亲自或通过他人为自己出价,不得购买受其委托的拍卖物品,也不得拍卖其商业经营范围内所经营的动产(除非此类行为属于行业惯例)。
此外,拍卖人在从事该行业时须遵守《拍卖条例》(VerstV)的规定,例如,其必须
- 最迟在拍卖开始前两周编制一份待拍物品清单,其中须对每位委托人的拍卖物品进行统一标识
- 最迟在预定拍卖日期前两周,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主管机关申报每次拍卖,并注明拍卖地点、时间以及待拍货物的种类
- 提供至少两小时的拍卖物品预展时间
- 对每项拍卖委托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记录
对于合伙企业,每位执行合伙人均视为经营者;对于法人,许可将颁发给该法人。
除法人外,具备特殊专业知识的拍卖师可由主管机关公开任命(参见“相关主题”)。
在评估所需的特殊专业知识时,也应认可在原籍国颁发的培训和资格证书。如果申请人在原籍国有权从事拍卖活动,
- 且该国规定该职业仅限于具备与特殊专业知识基本相当的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
- 且在最近十年中有两年曾全职担任专业拍卖师,并且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可以看出,申请人具备高于平均水平的专业知识,该专业知识在实质上符合《商业条例》(GewO)第34b条第5款规定的特殊专业知识要求,
则应认可其专业能力。
如果申请人迄今为止接受的培训内容或从事的工作内容与《商业条例》第34b条第5款规定的内容存在重大偏差,则可要求申请人自行选择参加资格考试或适应性培训课程。
主管部门对经营者享有信息查询权和检查权。应主管部门要求,相关当事人须提供监督经营活动所需的必要信息。此外,主管部门有权进入经营场所,以进行检查和视察。
除办理许可手续外,还须向主管市政当局申报该商业活动。
许可的先决条件是经营者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规范的财务状况。
申请人的可靠性将根据向政府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商业中央登记处的查询结果进行核查。
财务状况是否稳健,将依据破产法院或执行法院所维护的登记册中的记录信息进行核定。
欧盟公民的许可
经营者的可靠性及财务状况将依据其原籍国签发的文件进行核查,这些文件须证明其符合可靠性及财务状况规范的要求。 在此过程中,可能要求提交经公证的文件副本及经公证的德语译本。如果原籍国未签发此类文件,则可由经营者提交的宣誓书,或根据原籍国法律采取的类似措施予以替代。
申请公共委任时,须提交原籍国的培训和资格证明。必要时,可能需要参加资格考试或适应性培训课程。
非欧盟公民的许可
原则上必须持有允许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居留许可。
关于诚信状况,原则上要求申请人提交其原籍国的官方品行证明或声誉证明,或原籍国 (即犯罪记录)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以及/或向政府机构出具的品行证明,并提供商业中央登记处的查询结果。 如果根据该外国人迄今为止的居留情况可以推断,上述证明和文件中已不再包含或尚未包含与商业法相关的重要事实,则可免于提交外国或德国的证明文件。
财务状况的核实,应依据其原籍国出具的无破产证明,以及必要时依据破产法院或执行法院所维护的登记簿中的相关记录信息进行确认。
- 有效的身份证或护照
- 证明财务状况良好
关于破产法院或执行法院所维护的登记簿中登记事项的查询(《破产法》第26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915条) - 信誉证明:向政府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联邦中央登记法》第30条第5款)以及来自商业中央登记处的查询结果(《商业条例》第150条第5款)
- 如需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书面授权书,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 面向已注册公司、民法公司及正在设立中的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房地产开发商和施工监理所需文件:
- 对于已注册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等):商业登记摘录或来自国外的同等注册文件(附德语译文),
- 对于民法公司:公司章程,
- 对于正在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GmbH):经公证的设立协议副本以及创始人出具的授权书,该授权书应明确说明在完成商业登记之前即可开始经营。
- 针对欧盟公民:原籍国出具的可靠性证明的经公证的复印件及经公证的德语译本;
必要时,可用宣誓书或类似行为予以替代 - 针对欧盟公民:需提供财务状况良好的证明
由原籍国出具的经认证的副本及其经认证的德语译本,以及必要时破产法院出具的无破产状态证明、中央执行法院债务人名册中的相关信息(《破产法》第26条第2款, 《民事诉讼法》第882b条及以下条款);如有必要,可由宣誓声明或类似文件替代 - 针对欧盟公民:若拍卖人属于已注册的公司、民法公司或正在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交的文件
对于已注册的公司(例如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商业登记摘录或来自国外的同等注册文件(附德语译文);对于民法公司,需提供公司章程;对于正在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公证的设立协议副本,以及创始人出具的授权书,其中应明确说明在完成商业登记之前即可开始经营
- 欧盟公民申请公共职务时:原籍国的教育和资格证明;如有必要,还需提供资格考试或适应性培训课程的证明
- 针对非欧盟公民:允许从事个体经营的居留许可
- 针对非欧盟公民:可靠性证明
原籍国出具的官方品行证明或声誉证明,或犯罪记录(刑事记录)摘录,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和/或面向政府部门的品行证明,以及来自商业中央登记处的查询结果
- 针对非欧盟公民:需提供财务状况良好的证明
由原籍国出具的无破产记录证明,以及必要时关于破产法院或执行法院所维护的登记册中相关条目的信息(《破产法》第26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915条)
许可费:50至1,000欧元,依据《费用法》的费用表(费率编号5.III.5/13.1)
餐饮处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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