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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须经许可。
拍卖人原则上须遵守某些禁令,例如,不得亲自或通过他人在其主持的拍卖会上为自己竞标,不得购买受其委托的拍卖物品,也不得拍卖其商业经营范围内所经营的动产(除非此为行业惯例)。
此外,拍卖人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须遵守《拍卖条例》(VerstV)的规定,例如,其必须
- 最迟在拍卖开始前两周编制一份待拍物品清单,其中须对每位委托人的拍卖物品进行统一标识
- 最迟在预定拍卖日期前两周,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主管机关申报每次拍卖,并注明拍卖地点、时间以及待拍物品的种类
- 提供至少两小时的拍卖物品预展时间
- 对每项拍卖委托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记录
对于合伙企业,每位执行合伙人均视为经营者;对于法人,许可将颁发给该法人。
除法人外,具备特殊专业知识的拍卖师可由主管机关公开任命(参见“相关主题”)。
主管部门对经营者享有信息查询权和查验权。应主管部门要求,相关经营者须提供监督业务运营所需的必要信息。此外,主管部门有权进入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和查验。
除办理许可手续外,还须向主管市政当局申报该商业活动。
许可的先决条件是经营者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规范的财务状况。
申请人的可靠性将根据向政府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商业中央登记处的查询结果进行核查。
财务状况是否规范,则依据破产法院或执行法院所维护的登记册中的记录信息进行确认。
您必须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办理时长:约3至5周
- 有效的身份证或护照
- 证明财务状况良好
关于破产法院或执行法院所维护的登记册中条目的查询信息(《破产法》第26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915条) - 诚信证明:向政府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联邦中央登记法》第30条第5款)以及来自商业中央登记处的查询结果(《商业条例》第150条第5款)
- 如需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书面授权书,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 已注册公司、民法公司及正在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需文件:
- 对于已注册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等):商业登记摘录或来自国外的同类注册文件(附德语译文),
- 对于民法公司:公司章程,
- 对于正在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GmbH):经公证的设立协议副本以及创始人的授权书,其中应明确说明在完成商业登记之前即已开始经营。
许可费:50至1,000欧元,依据《费用法》费用表(费率编号5.III.5/13.1)
行政诉讼
编辑负责人: 巴伐利亚州经济、区域发展和能源部(参见 巴伐利亚门户网站)
餐饮处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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