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chtiger Hinweis
上诉程序(可选);提出上诉
Informationen
根据《行政法院法典》制定的异议程序
根据《德国行政法院诉讼法》(VwGO)规定的异议程序可以对初步裁决进行内部行政复议。以下说明仅适用于《德国行政法院诉讼法》规定的异议程序。这些解释不适用于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例如根据《社会法院法》作为社会法院诉讼初步程序的异议程序。
在巴伐利亚州的有限适用范围
根据《行政法院法实施法》(AGVwGO)第 12 条的规定,对巴伐利亚自由州当局、巴伐利亚市、区、镇和其他受巴伐利亚自由州监管的公法法人的决定提出异议的程序(AGVwGO 第 12 条第 3 款第 1 句)在许多领域已被废除。
然而,在某些法律领域(参见《巴伐利亚自由州法》第 12 条第 1 款第 1 句第 1 至 6 项),存在一种可选择的异议程序,可在提出异议和直接提起诉讼之间进行选择。在 AGVwGO 第 12 条的适用范围内,异议程序只存在于以下领域:
- 市政税法领域
- 农业法领域,包括农业补贴法以及林业补贴法和狩猎法的射击计划程序、
- 学校法领域,包括学校经费法和学校交通法、
- 在教育和学生支助法、寄宿护理法、儿童和青年福利法、儿童、青年和家庭支助、战争受害者福利法、严重残疾人法、赡养费预付法、住房补贴法、广播征费法等领域,以及在欧洲社会基金(ESF 基金)的资助范围内,只要在每种情况下都有行政追索权、
- 涉及公务员的事项,但纪律法除外、
- 个人考试决定。
请注意:如果其他(联邦或州)法律和法令中关于初步程序的规定与《德国公务员通则》第 12 条不同(例如,《土地合并法》第 141(1)条;《负担均衡法》第 336 至 338 条;《重新分配委员会和重新分配事项初步程序条例》第 6(1)条),则这些规定作为特别规定优先(《德国公务员通则》第 12(3)条第 2 句)。
AGVwGO 第 12 条不适用于联邦当局(如联邦移民和难民局)发布的行政法令,即使这些当局在巴伐利亚州设有注册办事处或分支机构。
提出异议;形式和主管机关
异议必须以书面、电子或记录形式(需付费)提交给原受理机构(做出异议决定的机构,如地区行政办公室或无行政区城市)。也可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通过亲自签名的传真或带有扫描签名的电脑传真提交的异议符合书面形式要求。口头或电话异议不予受理。如果收件人已开通相应的电子文件传输接入点,也可以以电子形式提出异议。根据 VwGO i.V.m. 第 70 节第 1 句。§ VwVfG 第 3a (2) 和 (3) 条,可以通过以下电子方式提出异议:
- 传输带有合格电子签名的文件、
- 以电子形式直接提交声明,如果当局在输入设备中或通过可公开访问的网络提供这种形式(在第二种情况下,仅在根据《德国身份证法》第 18 条、《电子身份证法》第 12 条或《居留法》第 78 (5) 条使用电子身份证明时)。
- 将声明人签署的电子声明从以下指定的邮箱发送给当局
- 通过 VwVfG 第 3a 条第 3 款第 2a 至 c) 项规定的邮箱之一,或
- 根据《去邮件法》第 5 (5) 条规定的发送方式。 -
对于公共机构
- 发送带有当局合格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件,或
- 根据《退邮法》第 5 (5) 条的规定发送退邮信息,其中认可服务提供商的确认书承认当局为退邮账户的用户。
但是,通过(简单的)电子邮件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反对意见是不可能的。
异议应具有充分理由。只有当局知道您为什么不同意有争议的决定,才能进行全面审查。
补救程序
补救程序(VwGO 第 72 条)是上诉程序的一部分。该程序由原申诉机构执行,它为原申诉机构提供了对申诉决定本身进行全面审查的机会。然后才将问题提交上诉机构。
尽管有异议,是否仍必须遵守有争议的决定?- 中止效力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80 (1) 条的规定,反对意见通常具有中止效力,也就是说,有争议的行政行为在一开始不必得到遵守。但是,这一原则受到一些法律规定的限制。例如,《德国民法典》第 80 条第 2 款第 1 句规定的暂缓执行效力在法律上并不适用,例如在要求支付公共费用(如缴款和收费)和成本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各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此外,如果当局明确命令立即执行,则反对不具有中止效力(《维也纳民法典》第 4 条第 1 款第 80 (2) 句)。
在可能的情况下,行政行为通常会提及反对的中止效力。
无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70 (1) 条的规定,必须在 收到决定通知后一个月内 提出异议。
如果法律救济信息缺失或不正确,则异议期限为一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 70 (2)条和第 58 (2)条)。
提出异议的期限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 187 条及其后条款确定。
如果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周六、周日或公共节假日,则异议期到下一个工作日的午夜才结束(《德国民法典》第 193 条)。
非正式申请(附签名)(收件人:埃尔兰根市)
非正式申请(附签名)(收件人:原产地和上诉当局)
异议程序通常需要支付费用。
费用(费用和开支)由谁承担取决于异议成功的程度(《巴伐利亚行政诉讼法》第 80 条第 1 款;《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 155 条第 1 款)。
有关费用数额的规定见费用法 (KG),特别是第 9 KG 条。
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将代付费用和其他费用计入诉讼费用。这些费用只有在有必要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才属于律师费(详见巴伐利亚州行政诉讼法第 80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
费用法》第 9 条(KG)
巴伐利亚行政程序法》(BayVwVfG)第 80 条
行政法院法典实施法》第 15 条的执行情况
关于反对程序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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