狩猎租赁合同;公告
狩猎租赁合同是一种法定租赁形式的租赁合同,通过该合同,将特定狩猎区内的狩猎权授予他人(即狩猎承租人)。该合同须向主管部门申报。
状态: 02.09.2026. Link zum BayernPortal
Informationen
出租方(狩猎合作社、自有狩猎区的所有者或受益人)有义务确保承租方在约定的区域和时间范围内,能够不受阻碍、不受干扰地进行狩猎活动。 狩猎承租人主要有义务按时支付约定的狩猎租金并完成猎捕计划;此外,如果且在狩猎租赁合同中已承担相关责任的情况下,还须赔偿因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
狩猎租赁合同必须满足特定要求,若违反这些要求,合同将视为无效。
例如:该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只有持有年度狩猎许可证且此前已在德国持有该许可证满三年的人,才有资格成为承租人。承租人享有狩猎权的总面积以及共同承租人的数量均受限制。 狩猎租赁合同须向下级狩猎主管部门备案。
终止
狩猎租赁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尤其失效:承租人的狩猎许可证已被不可撤销地吊销。此外, 当狩猎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且主管机关已不可撤销地拒绝签发新狩猎许可证,或者承租人未在狩猎管理部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申请年度狩猎许可证,或未满足其他相关条件时,合同亦告终止。
该合同须向主管部门申报。
主管部门可在收到通知后三周内对合同提出异议,特别是当合同违反保护目标,或未遵守9年(小型猎物区)或12年(大型猎物区)的最低租赁期限时。 如果异议不可撤销,且合同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则该狩猎租赁合同将被撤销。
编辑负责人: 巴伐利亚州经济、地区发展和能源部(参见 巴伐利亚门户网站)
狩猎和捕鱼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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