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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租约必须至少签订十年。租赁者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不得为租赁目的将捕鱼水域分成若干部分。这种分割捕捞权的做法与符合保护目标的可持续管理背道而驰。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允许承租人在租期内行使捕鱼权。这尤其包括捕鱼以及对所捕获鱼类的占有权和鱼类管理权。只有在出租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才有权发放在相关水域捕鱼的许可证。出租人也可以保留发放许可证的权利。
承租人有义务支付租金,并根据法定保护目标适当行使捕鱼权。只有持有有效捕鱼许可证的人才能成为承租人。
租约定期在商定的租期结束时终止。
租约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双方亲笔签名。不符合这些正式要求的捕鱼租约是无效的,即从一开始就没有效力。出租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后八天内将合同提交给地区行政当局;渔业技术评估由地区渔业咨询处负责。
出租人只能是被授权亲自行使捕捞权的人。如果是联合捕捞权,或者捕捞权包含在联合捕捞作业中,则可能不符合这一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捕捞权的单独租赁被排除在外。
只有持有有效捕鱼许可证的人才能成为租赁人。
捕鱼租约的期限必须至少为十年。
责任编辑: 巴伐利亚州食品、农业、林业和旅游部(见 BayernPortal)
狩猎和捕鱼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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