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onen
若第三方为进行公共使用而从事商业性船只租赁(船长不超过9.20米的船只),通常需要取得航行许可,前提是服务提供商或 组织者(包括跨地区经营的企业)主要针对特定水域或一个或多个特定水域段开展活动时,通常需要取得航行许可。只有当与水域完全无关时,才可免于此要求。 此时,承租人必须负责从出租人处取船并将其归还。此外,承租人还应有权自主选择使用哪片水域。
使用船长超过9.20米的船只进行漂流活动,必须始终获得当地县行政当局(下级水务部门)根据航运法规的批准。
县行政当局将特别从自然保护法、水资源管理、航运法、渔业及安全法规等方面审查该申请。县行政当局可就此征询相关专业部门的意见。
县行政当局为行使公共使用权,可针对个别情况颁布法规、一般性决定或指令。 县行政当局可特别制定相关规定,以防范对生命、健康、财产、财产权等同权利或占有权的危害,维护交通安全与畅通, 保护自然环境(特别是动植物群落或水域及其岸线),规范休闲交通,或确保基于许可、批准、既得权利和既得权限对水域的使用,以及确保所有者和沿岸居民的使用权。
参与者使用长度不超过9.20米的船只进行漂流时,不得超出水法规定的公共使用范围。 具体前提是,漂流活动不得非法占用他人土地,且不得对水域、河岸以及动植物群落造成重大损害。
若出于公共利益、交通安全与畅通、公共安宁、财产或渔业保护,或水域清洁与维护的需要,对于长度超过9.20米的船只,可拒绝其通行许可,或附带附加条件予以批准。
此外,根据《巴伐利亚州船舶条例》(BaySchiffV)第51条和第52条,在水面上举办体育活动、宣传活动及其他活动时,须向当地主管的县行政当局履行申报或申请许可义务。
使用无自驱动能力的小型车辆举办体育活动,须至少提前两周向县行政当局申报。
- 请说明活动类型、地点(例如包括上车和下车地点)及时间,以及预计参加人数
- 船只描述
办理航运许可可能需要支付50至250欧元的费用。
环境保护和能源问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Reiner Lennema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