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chtiger Hinweis
漂流旅游;航运许可证申请和通知
使用长度超过 9.20 米的船只进行漂流必须获得授权。
支架: 16.06.2025. Link zum BayernPortal
Informationen
如果提供者或组织者(包括在全国范围内运营的提供者或组织者)基本上总是在特定水体或一个或多个特定水段上有针对性地运营,则第三方用于公共用途的商业租船(船只长度不超过 9.20 米)通常需要航行许可证。只有在与水体完全没有联系的情况下,这种许可证才是可有可无的。然后,租车人必须负责从出租人处领取车辆并将其归还给出租人。此外,租用者还必须可以自由选择使用哪个水域。
根据航运法的规定,使用长度超过 9.20 米的船只进行漂流旅游必须获得当地地区行政当局(下级水务局)的批准。
地区管理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尤其是在自然保护、水域管理、航行、捕鱼和安全方面。地区行政当局可能会让相关专门机构参与进来。
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可在个别情况下发布法令、通令或命令,以行使公共用途。特别是,地区行政当局可以颁布法规,以防止对生命、健康、财产、等同于财产或财物的权利造成危险,维护交通安全和便利,保护自然,特别是动植物世界或水体及其河岸,规范娱乐交通,或确保根据许可证、授权书、旧权利和旧权力或业主和居民的使用权使用水体。
根据水法规定,参与者使用长度不超过 9.20 米的船只进行漂流不得超出公共使用范围。这尤其要求漂流活动不得非法使用第三方土地,也不得对水域、河岸或动植物造成任何重大损害。
如果出于公共利益、交通安全和便利、公共安宁、保护财产或捕鱼或维护水道的需要,可拒绝批准使用长度超过 9.20 米的船只,或在批准时附加条件。
此外,根据§§ 51, 52 BaySchiffV 的规定,体育赛事、广告活动和其他水上活动有义务通知当地主管的地区行政当局或获得其授权。
使用无自备动力装置的小型车辆参加体育赛事,必须至少提前两周通知地区行政主管部门。
- 明确活动的类型、地点(如入口和出口)、时间和预期参加人数
- 船只说明
签发航运许可证可能会产生 50 至 250 欧元的费用。
环境保护和能源问题办公室
办事处主任:Reiner Lennema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