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onen
无论是以业主、承租人还是管理人的身份经营药店,均须根据《药店管理法》取得相关许可。该许可须向当地主管的县行政机关(县政府、直辖市)提出申请。
只有在主管机关完成验收并证明该药房符合法律要求后,方可开业。
在特定条件下,主管机关也可撤销或吊销该许可。
地区补充 (编辑负责人: 埃尔兰根市)
您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非正式申请,申请药房经营许可。请将该申请连同所需材料(参见“所需材料”部分)一并寄至下文所列的联系地址。
申请经营医院药房的许可,须向上巴伐利亚和上弗兰肯地区政府提出(参见“相关主题”)。
- 药房经营许可申请
请说明您计划从何时起以何种身份(业主、承租人等)经营哪家药店 - 证书
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如有博士学位证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 医生证明
此处必须明确注明:您在身体和精神上均适合经营药房,且无成瘾性疾病。 - 《商业中央登记册》摘录
- 官方无犯罪证明
- 身份证或护照
- 药师协会关于在其处登记的活动情况的确认函及关于其可靠性的意见
- 宣誓声明
您特此声明,您未达成任何违反《药房法》(ApoG)第8条第2款、 第9条第1款、第10条或第11条的规定,并且您已提交了关于该药房的购买或租赁合同,并在主管部门要求时,也提交了与该药房的设立和运营相关的其他合同。 该宣誓声明最好亲自向县行政当局提交 - 关于经营其他药店的声明
请以书面形式说明:您是否在欧盟的其他成员国、欧洲经济区协定的其他缔约国,或德国和欧盟通过条约授予相应法律权利的缔约国中, 经营一家或多家药房 - 简历
提供有关教育背景和迄今为止职业经历的资料,特别是申请前两年从事药学工作的证明 - 计划
- 地块的官方位置图,附有确切位置信息(仅在新建药店时需要)
- 拟建经营场所的建筑图纸
- 须注明各房间的用途及面积(平方米)。但通常仅在新建药房时才需要提供此信息
- 房间清单(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 证明对药房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 作为药房的所有者:买卖合同、赠与合同、遗嘱
- 作为药房的承租人:租赁合同
- 出租人的声明:出租人须向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声明,说明出租的原因(《药房法》第9条第1款第1项)
- 作为药房的管理人:管理合同
行政诉讼
编辑负责人: 巴伐利亚州卫生、护理与预防部(参见 巴伐利亚门户网站)
安全法的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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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52 Erlan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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