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onen
任何希望经营药店的人,无论是作为所有者、租赁者还是管理者,都需要根据《药店法》获得执照。该执照必须向当地主管的地区行政机构(独立城市的地区行政办公室)申请。
药店只有在获得主管当局批准,且后者证明药店符合法律要求后才能开业。
在某些情况下,主管当局也可撤回或吊销执照。
地区补充 (责任编辑: 埃尔兰根市)
您可以以非正式申请的形式提交药房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请连同所需文件(参见"所需文件")寄往以下联系地址。
经营医院药房必须向上巴伐利亚州和上弗兰肯州政府申请许可证(参见 "相关主题")。
- 申请药房经营许可证
详细说明您打算何时经营哪家药店,以及以何种身份(所有者、承租人等)经营。 - 证书
行医执照(原件或经认证的复印件)、博士证书(原件或经认证的复印件)(如适用 - 医疗证明
必须明确说明您的身体和精神状况适合经营药店,并且没有嗜好 - 中央贸易登记册摘录
- 良好行为正式证书
- 身份证或护照
- 药剂师商会对其注册活动的确认以及可靠性声明
- 宣誓书
您特此申明,您未签订任何违反《药品管理法》第 8 条第 2 款、第 9 条第 1 款、第 10 条或第 11 条的协议,并已按当局要求提交了药店的购买或租赁协议以及与药店的建立和经营有关的其他合同。宣誓书最好亲自递交给地区行政当局 - 关于其他药房经营情况的声明
您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您是否在欧盟的另一个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议的另一个签 署国,或德国和欧盟通过条约赋予相应法律权利的签署国经营一家或多家药店,如果 是,请说明经营地点 - 简历
提供培训和以往专业活动的详细情况,特别是提交申请前两年从事制药活动的证明 - 计划
- 标明确切位置的正式场地平面图(仅适用于新建药房)
- 拟建营业场所的施工图
- 必须说明预定用途和经营场所的相应面积(平方米)。但一般只有新建药店才需要提供
- 经营场所证明(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 药房实际处置权证明(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 作为药店所有者:购买协议、赠与协议、遗嘱
- 作为药房承租人:租赁协议
- 出租人声明:出租人必须向地区行政当局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说明租赁原因(《药品法》第 9 条第 1 款第 1 项)
- 作为药房管理者:管理合同
行政法庭诉讼
责任编辑: 巴伐利亚州卫生、保健和预防部(见 BayernPortal)
安全法的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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