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onen
可变车牌适用于设计和制造用于载客、除驾驶员座位外最多设有八个座位的机动车(M1类), 摩托车和轻型四轮机动车(L类车辆),以及最大允许总质量不超过750公斤的挂车(O1类), 例如:两辆轿车,或一辆轿车和一辆房车,或两辆摩托车,或两辆轻型拖车;但不得为不同类别的两辆车辆,例如一辆轿车和一辆摩托车。
在已注册可更换车牌的车辆中,其中一辆或两辆均可为老爷车。此时,老爷车牌照上的字母“H”将标注在可更换车牌的车辆专属部分上。 此规定同样适用于获准悬挂“E”牌照的车辆。通过限制车牌尺寸一致,可确保后车牌符合规定的照明要求。
可更换车牌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固定在车辆上,另一部分是可插接的附加部分,通过该附加部分,车辆方可获准在道路上行驶。可更换车牌的识别号码除最后一位数字外均相同。 车辆识别号码的最后一位数字印在车牌的车辆固定部分上。可更换车牌识别号码的其余部分则印在可更换部分上。
前提是这些车辆属于同一车辆类别,且车辆上可使用尺寸相同的车牌。
编辑负责人: 巴伐利亚州住房、建设与交通部(参见 巴伐利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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