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申请国家单项运营许可
Informationen
对于不属于已获批准车型范围的机动车,在获准上路行驶之前,必须获得官方批准,以确认这些车辆符合现行法规。
对于M类(乘用车、房车、公交车)、N类(轻型和重型卡车)或O类(挂车)的新车,若未获得根据《欧盟法规》(EU) 2018/858第44条规定的车型认证或欧盟范围内有效的个别许可,则须根据(EU) 2018/858第45条及《欧盟车辆认证条例》(EG-FGV)第13条的规定,申请欧盟国家层面的个别许可。 在提交单独许可申请时,须向许可机构提交一份由隶属于机动车交通技术检测机构、 或经指定可对整车进行评估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专家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由申请人承担费用。
对于所有其他需获得运营许可的新车或二手车,若未获得型式批准、国家运营许可 (通用型(ABE)或个案型(EBE))或欧盟范围内有效及欧盟国家个别许可的,均须根据《道路交通许可条例》(StVZO)第21条申请国家个别运营许可。
如果因对车辆进行改装导致运营许可失效(例如安装燃气系统、底盘改装、 等)导致车辆使用许可失效,但已根据《道路交通许可条例》(StVZO)第21条获得官方认可的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也需重新申请作为官方许可的车辆使用许可。
- 有效的身份证或护照
- 如有:符合性证书(CoC文件)、车辆登记证第二部分
- 由官方认可的机动车交通领域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费用将根据行政工作量收取(起价10.50欧元)。
型式批准中的信息
关于有效通用运营许可的说明,以及有关转弯辅助系统通用运营许可、微型电动车辆、高减排效能的氮氧化物减排系统、乘用车自愿性软件升级等信息。
关于轻便摩托车和小排量摩托车通用运营许可证明的申请
联邦机动车管理局将向您签发已获批的通用运营许可证明,该许可适用于小型摩托车(Mokicks、Mopeds)、带辅助发动机的自行车、某些轻型摩托车或前东德生产的机动轮椅,以及前东德生产的无需注册的拖车。
编辑负责人: 巴伐利亚州住房、建设与交通部(参见 巴伐利亚门户网站)
埃尔兰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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