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地陪审员;任命、选举和解职
市政当局确定实地陪审员的人数及其地方组织和职责。市议会通过选举首次任命某一地区的实地陪审员。实地陪审员的任命由地区行政当局负责。
支架: 28.03.2024. Link zum BayernPortal
Informationen
每个市必须任命四至七名实地陪审员;如有必要,可适当增加人数。在由多个市辖区组成的市中,可以根据各个市辖区或市辖区组分别任命实地陪审员。来自市内不同地区的实地陪审员可以组成不同的陪审员团。市议会在与实地陪审员协商后,确定其人数以及在当地的组织和职责。
如果有正当理由,且市政当局确保有其他合适的人员协助标识工作,法律监督机构可根据请求免除市政当局任命实地陪审员的职责。
市议会根据《市政法典》(GO)第 51 条第 3 款通过选举任命实地陪审员。在实地陪审员辞职后,剩余的实地陪审员通过补选完成固定人数的任命。如果外地陪审员表示不希望行使其投票权,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未能在六个月内举行选举,或如果剩下的外地陪审员少于三名,市议会应选举缺席的外地陪审员。
实地陪审员为终身制。市和区选举法》中关于荣誉市长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资格和资格丧失。
如果外地陪审员不再具备资格,则辞去其职务。外地陪审员可因正当理由辞职(参见《高等选举法》第 19 条第 1 款第 3 句)。经至少三分之二的其余外地陪审员决议,外地陪审员也可因正当理由被解职;《高等法院规约》第 19 条第 2 款和第 1 款第 3 句适用于解职。如果有资格做出决议的外地陪审员人数不足三人,则应由市议会与其他外地陪审员协商后宣布解聘。如果尽管存在重要理由,但实地陪审员在一年内仍未决定解聘该实地陪审员,也应如此。
实地陪审员从他们中间选出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原则上,应在不属于市镇的地区任命实地陪审员。为此,应挑选居住在邻近市镇的人员。地区行政当局负责任命和解聘实地陪审员,不进行补选。在所有其他方面,有关市镇实地陪审员的规定也相应适用;第一市长或市议会的其他职责由地区行政当局履行。
实地陪审员职位是市政当局的荣誉职位。对实地陪审员的法律监督由市政当局的法律监督机构负责,在不属于市政当局的地区,则由地区行政当局负责。实地评审团的技术监督由国家数字化、宽带和测量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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