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缴纳小型排放者费用
Informationen
请注意《巴伐利亚水法》(BayWG)2025年修正案带来的变更。《巴伐利亚废水法》(BayAbwAG)已被废止。自2026年1月1日起,州级法规已纳入《巴伐利亚水法》第82至93条
对于2025纳税年度,仍适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的《巴伐利亚州废水法》(BayAbwAG)及其《行政实施细则》(VwVBayAbwAG)。因此,相关表格将继续提供。
如有疑问,请咨询县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日排放量不超过8立方米的家庭生活污水,若直接排入水体或通过渗滤方式排放,则应由市政当局缴纳小规模排放费(污水排放费), 若污水未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即排入水体,或污泥未按规定进行处置,则应由该市镇缴纳。该费用通常可转嫁给污染源方。
根据联邦《污水排放费法》和《巴伐利亚州水法》(BayWG),各市镇有义务向州政府缴纳针对小型排放者的污水排放费。 所谓“小型排放者”,是指每天向水体排放或渗入的水量少于8立方米的家庭。法律赋予了负有缴费义务的市镇将污水处理费转嫁给房产所有者的权利。
该费用通过行政决定予以确定。
如果污水经由符合公认技术规范建造的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且能确保污泥得到妥善处置,则此类小型排放可免缴该费用。
该费用的金额取决于该房产的居住人数。
《向水体排放污水收费法》(以下简称《污水收费法》)第8条
针对家庭及其他类似来源的小规模污水排放的定额收费
《关于〈污水排放费法〉及〈巴伐利亚州〈污水排放费法〉实施法〉的行政条例》(VwVBayAbwAG)
巴伐利亚州环境、卫生和消费者保护部2003年9月17日公告,案号:52c-4505-2002/1
编辑负责人: 巴伐利亚州环境与消费者保护部(参见 巴伐利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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