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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各市镇可依据《州刑法及条例法》(LStVG)第18条第1款,为预防对生命、 健康、财产或公共卫生所面临的危险,通过颁布条例,限制大型犬(肩高至少50厘米的犬只可视为大型犬)和斗犬在公共场所、公共通道、街道及广场上的自由活动。 该条例的地域和时间适用范围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应充分考虑到犬只的活动需求。
《州立法法》第18条第1款将限制范围限定于大型犬和斗犬,这是考虑到为了符合动物保护原则,必须将牵引义务限制在必要范围内。 就此而言,已考虑到大型犬和斗犬造成的咬伤更为严重,且路人往往将上述犬种视为更具威胁性。 此外,大型犬和斗犬所引发的威胁感往往会导致人们——尤其是儿童——做出不当行为,进而可能造成进一步的危险。
无论是《巴伐利亚州动物保护法》(LStVG)的相关规定,还是《关于具有高度攻击性和危险性的犬只的条例》,均未规定在巴伐利亚全境对所有犬只实施普遍的强制戴口套义务。
然而,根据《巴伐利亚州动物保护法》(LStVG)第18条第2款,不仅可以发布相应的强制佩戴口套的命令, 也可要求所有犬只(无论品种和体型)必须拴绳,以防范《巴伐利亚州动物保护法》第18条第1款所述的危险,由各相关市政当局在具体个案中作出决定。
此外,《巴伐利亚自由州市政条例》(GO)第24条第1款第1项允许各市镇通过条例规范其财产及公共设施(例如儿童游乐场、绿地、公园)的使用。 就此而言,无论犬只的品种或体型如何,均可通过条例规定必须牵引犬只。
地区补充 (编辑负责人: 埃尔兰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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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相关市政当局对条例或个案指令进行审查并予以颁布。
安全法的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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