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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或至少部分以旅游业为主的市政当局可在发展规划或其他细则中规定,住宅地产或部分所有权的建立或分割(《德国住宅地产法》第 1 条)、可继承建筑权和永久住宅权的建立、部分所有权的建立、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010 (1) 条对现有部分所有权的规定或作为附属住宅的使用均须获得批准。此类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城市的旅游功能。建筑法》第 22 条对此有更详细的规定。
规划许可机构与市政当局共同决定是否批准。只有在授权要求所涉及的合法交易有损于该地区的旅游目的,进而有损于城市发展和秩序的情况下,才可拒绝授权。
授权需要向负责建筑许可的部门提出申请。
§ 《德国建筑规范》(BauGB)第 22 条
"保护具有旅游功能的地区"
责任编辑: 巴伐利亚州住房、建筑和交通部(见 BayernPortal)
建筑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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