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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庇护者福利法》(AsylbLG)--在线提交文件
您可以使用此在线表格将与您根据《寻求庇护者福利法》(AsylbLG)申请福利有关的重要文件发送给您的主管部门。
使用方便且数字化:只需通过互联网浏览器直接填写此在线表格即可。在许多情况下,这将为您节省一次前往当局的时间。
根据《接待法》(AufnG)第 4 条第 3 款第 1 句,下列人员依法享有搬出合住住所的权利
- 在联邦移民和难民局完成初步庇护程序后,如果由于事实或法律原因无法递解出境, 至少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或单亲父母,以及
- 根据 AsylbLG 第 1 条规定有权享受福利的人员,且初始庇护程序已完成四年、
已证明有其他住所(特别是私人住所),且费用不超过合理数额,并至少提前两个月将搬迁事宜通知主管当局。
这不适用于刑事犯罪、身份欺诈或屡次违反庇护和居留法规定的合作义务的情况(AufnG 第 4 条第 4 款第 1 句);在这些情况下,迁出权将逐案审查。
此外,根据 AufnG 第 4 条第 5 款的规定,在有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况下,主管当局可酌情允许迁出合住住所。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下
- 生病导致合住不合理,怀孕导致合住不合适、
- 根据《联邦劳工法》第 1 条有权领取补助金的人有足够的收入或资产,可以养活自己或(如果有家庭)养活家人、
- 配偶或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根据移民法具有不同的身份,且至少有一人根据其居留身份获准搬出合租房。
有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况必须由适当的证据来证明。
然而,有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况一般不适用于未持有有效护照(尽管他们可以合理地获得护照)或不合作获得旅行证件的人(AufnG 第 4 条第 5 款第 3 句)。
所有在共用住所或分散住所(尤其是私人住所)外居住的许可均可撤销,也就是说,如果相关理由不再适用,则可随时撤销许可。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合住或分散居住的义务将被恢复。
根据 DVAsyl 第 7 条第 4 款第 1 节的规定,如果是在国营合租房中居住,则由政府负责确定迁出资格或迁出许可;如果是在分散居住房中居住,则根据 DVAsyl 第 7 条第 4 款第 3 节的规定,由相关区办事处或独立市政府负责确定新居住地是否在原区/独立市政府内。如果从分散住所搬迁,且新居住地不在原地区/自治市,则根据 DVAsyl 第 7 条第 4 款第 S.4 节,政府再次承担责任。
迁出许可的确定只能在与负责的移民当局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迁出许可也只能在与负责的移民当局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移民法》第 7 条第 4 款第 2 节)。此外,根据 DVAsyl 第 7 条第 4 款第 1 节,该决定总是在与区或独立市政当局(地方当局)协商后做出的。
如果您根据 AufnG 第 4 条第 3 款依法获准迁出,您必须至少提前 2 个月通知主管政府。
寻求庇护者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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