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发式冷却装置、冷却塔和湿式分离器;公告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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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发冷却装置登记册(KaVKA-42.BV)
属于《联邦排放控制法实施条例》(即《关于蒸发冷却装置、冷却塔和湿式分离器的条例》 - 第42号《联邦污染控制条例》(BImSchV))所涵盖的范围,须向主管污染控制主管部门申报。此外,此类设备的运营者还须满足其他要求。
根据《联邦排放控制法实施条例第42号》,此类设施的运营者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有义务采用先进的技术水平。 属于该条例适用范围的设备,其设计、建造和运行必须符合技术标准,以防止生产用水受到微生物(特别是军团菌)的污染。 根据《联邦排放控制条例》第42号规定,此类设施须向主管排放控制主管部门进行申报。该申报可通过KaVKA登记系统网站(https://kavka.bund.de/)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办理。 在巴伐利亚州,一项一般性规定要求必须仅通过该门户网站进行申报。此外,《第42号联邦污染控制条例》还规定了生活用水中军团菌浓度的检测值和控制值。
军团菌是一种需氧菌,被归类为潜在的人类病原体。它们是广泛存在的环境病原体,例如在地表水中以少量形式存在。 吸入含有军团菌的水滴(气溶胶)可能引发肺炎,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危及生命的感染。全球范围内,人类感染该病的情况时有发生,或呈散发性,或以暴发形式出现。 近年来,德国也发生了导致人员死亡的军团菌疫情,例如2010年的乌尔姆和2013年的瓦尔施泰因。除了受污染的饮用水外,蒸发式冷却装置、冷却塔和湿式分离器也可能是军团菌的来源。 在特定条件下,这些设备可能会将含有军团菌的水滴释放到室外空气中。法律法规的目的是抑制军团菌的生长,并减少这些设备排放含有军团菌的气溶胶。
该条例规定了运营商必须履行的以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申报和通报义务:
- 当超过措施限值时,有义务向主管部门通报(第10条第1款)
- 申报新设施的义务(第13条第1款)
- 申报现有设施的义务(第13条第2款)
- 对设备变更或停运进行申报的义务(第13条第3款)
- 变更运营方时的申报义务(第13条第4款)
- 由专家进行核查的义务(第14条第1款结合第2款第1句)
- 向主管部门通报结果的义务(第14条第2款第2句)
- 如需豁免,应提交豁免申请(第15条)。
根据《第42号联邦环境保护条例》(42. BImSchV)第13条提交的申报,以及根据该条例第10条提交的通知,应通过“第42号联邦环境保护条例蒸发冷却装置登记系统 - KaVKA-42.BV”网站在线提交。
此外,也可通过该网站提交根据《第42号联邦环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应提交的通知。
根据《第42号联邦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提出的豁免申请,可采用非正式形式向主管的县行政当局提交。
根据《第42号联邦污染控制条例》(42. BImSchV)第13条规定的申报义务已于2018年7月19日生效。新设施的运营方须在首次注入生产用水后一个月内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现有设施最迟应于2018年8月19日前向主管部门申报。此外,《第42号联邦环境保护条例》第13条还规定了设施变更、停运以及经营者变更的申报期限。
根据第10条规定,一旦运营商通过实验室检测发现指标超过措施值,必须立即按照附件3第1部分的规定通知主管机关,并应在四周内按照附件3第2部分的规定进行通报。
根据第14条第2款,经营者在完成第14条第1款规定的检查后,须在四周内将检查结果通报给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