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onen
目的
民防基金提供的补助金旨在部分抵消民防当局和有义务提供防御性民防救灾者的费用(业务费用),以便在无法利用其他补助金的情况下,减轻费用承担者的不合理负担。
目标
根据指导原则,只有灾害控制机构和救灾义务机构为避免灾害造成的危险而采取的措施(BayKSG 第 1 条第 2 款)所产生的经证实的和可分离的(可分离的、可定义的)费用(业务费用)才可获得补助金,而且这些费用在没有发生灾害的情况下是不会产生的。
以下费用是有区别的
- 自身部署费用、
- 外部费用和
- 特别费用。
详情请参阅巴伐利亚自由州关于从灾害控制基金中补偿业务费用的拨款指南第 2 条。参见 "法律依据 "部分。
补偿对象
- 行政区和独立市,作为区行政管理机构(灾害控制机构)费用的承担者、
- 行政区所属市镇、
- 行政社区、
- 区、
- 受巴伐利亚自由州监管的其他公法法人、机构和基金会、
- 志愿援助组织和
- 志愿福利组织。
类型和金额
补助金以无偿拨款的形式提供部分资助。
资助金额根据指导原则第 5.3 点确定。
如果运营成本已由其他资金抵消,则不适用本指南规定的补助金。
在公民保护基金的可用资金框架内提供资金,没有法定权利。
经证实的、可分离的(可分离的、可定义的)费用可获得补偿,这些费用应
- 与灾害有直接的时间和事实联系(BayKSG 第 1 条第 1 款)、
- 为避免迫在眉睫的危险或避免重大物质损失所必需的,且
- 适当且经济上合理。
补偿的具体条件见巴伐利亚自由州灾害控制基金业务费用补偿补助金指南。
必须使用 "表格 "下的表格或在线程序下的相关在线程序提交资助申请。
要显示可用的在线程序,必须输入本页右上角的位置。
使用表格时请注意以下事项:独立市、行政区和行政区的申请必须直接向政府提交一份副本。
区属市政当局和其他救灾义务方必须将申请一式两份提交给其主管的区行政主管部门,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后将其中一份转交给政府。
地区行政主管当局会检查所提交的申请,包括所附的事实报告(以及所附的证明文件),尤其是检查其完整性和确凿性,并确认申请的正确性。
更多信息请参见 "法律依据"。
必须在灾害结束后六个月内提交业务费用补偿补助金申请。
通过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和可核实的证明文件,可以避免后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耗时。这样可以更快地处理申请。预计处理时间为几周。
- 在报告中逐一介绍和解释估计的运作费用
- 可核实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无
巴伐利亚公民保护法》(BayKSG)的实施;巴伐利亚自由州从公民保护基金 中拨款补偿业务费用的指导原则
巴伐利亚州内政部公告,参见 ID4-2258.1-1
责任编辑: 巴伐利亚州内务、体育和融合部(见 BayernPor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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