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处理动物源性产品时申请欧盟授权
Informationen
需要授权的活动只有在获得授权后才能开始。该程序以申请为前提。现场检查是为了检查是否符合食品法的要求。
授权要求有一些复杂的例外情况(如初级生产、某些情况下的零售)。因此,建议向主管发证机关或地区行政当局咨询。
授权决定不影响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许可,如建筑许可、排放控制法规定的许可等。这取决于具体的个案,应向负责的授权机构(通常是地区行政当局(地区办事处或无地区城市))咨询。
以下食品企业无论是否只在德国境内或欧盟范围内经营,都需要获得欧盟许可:
肉类企业/禽肉企业
- 所有自行屠宰的企业
- 将三分之一以上的生产量出售给其他企业的企业
奶制品农场
所有处理或加工来自其他企业的牛奶的企业都需要获得授权和授权号码:
- 牛奶收集中心
- 标准化机构
- 牛奶处理和加工厂
其他企业
处理动物源性产品的其他企业,如直销商。
批准文号
获得批准的企业还将获得共同体内部贸易所需的批准文号。
除屠体卫生标识外,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经批准的食品企业必须在处理过的动物源性产品上加贴所谓的识别标识。识别标志由两个字母组成,分别代表成员国和国家代码(如 DE)、相应公司的授权编号以及欧洲经济共同体(EC)的缩写。识别标志是产品可追溯性的重要前提。
以下是授权要求的例外情况:
授权要求有一些复杂的例外情况:
- 初级生产和向最终消费者或当地零售商供应少量初级产品不需要授权。
- 生产者向最终消费者和当地零售商供应少量家禽和小动物肉类,或猎人向最终消费者和当地零售商供应少量野味或野味肉类,不需要获得授权。
- 在销售点处理、加工和储存动物源性食品或向最终消费者供应(零售)动物源性食品,且向其他本地零售企业供应的动物源性产品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企业无需获得许可。零售企业还包括餐饮机构和餐馆。
在这种情况下,分店应被视为独立的零售企业。
建议向主管发证机关或地区行政当局咨询。
自宰肉店和自宰餐馆始终需要屠宰许可证。
条例允许灵活执行,以便授权不会成为相关企业无法逾越的障碍。
根据第 852/2004 号条例(欧共体)第 6 条第 3 款的规定,企业必须获得授权。第 853/2004 号条例(欧共体)第 4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以及附件二和附件三列出了各机构在机构结构设备和家具方面应遵守的欧盟法律要求。此外,职业健康和安全法规不得妨碍授权。 企业主或由企业主指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经营企业所需的可靠性。
审批程序
授权程序首先是向当地负责的区行政管理部门(区办事处或独立市)提交文件,由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转交政府或巴伐利亚州食品安全与兽医管理局(KBLV)。
在提交申请并进行初步检查后,政府或 KBLV 将进行现场检查。这包括检查个案是否符合食品法的相关要求。主管当局在评估企业的授权要求时必须咨询兽医专家。也可以请其他非兽医专家参与。行政程序以发布授权通知的方式结束。
获得授权后,企业还将获得共同体内部贸易所需的授权编号。
没有许可证,不得开始任何需要授权的活动。
- 带补充剂的操作镜
genaue Beschreibung Anlage 6 TierLMHV - 指定房间使用情况的文件
ggf. maßstabsgetreuer Betriebsplan mit Material- und Personalfluss sowie Maschinenaufstellung (je nach Betriebsgröße; nicht bei handwerklich strukturierten Betrieben) - 食品企业经营者的可靠性证明
ggf. Führungszeugnis, Auszug aus dem Gewerbezentralregister, Selbstauskunft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食品卫生的第 852/2004 号条例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4 年 4 月 29 日第 853/2004 号条例(EC),规定了动物源性食品的具体卫生规则
关于官方管制的第 2017/625 号条例(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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