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补贴住房的居住限制;申请自住、空置及其他用途的许可
Informationen
如果您打算自行使用受补贴的住房、让其空置且未出租超过三个月,或将其用于居住以外的其他用途,则必须获得批准。 您可以向主管部门(县行政办公室、独立市、大型县城或“大型授权镇”)提交非正式申请。
如果您符合发放住房资格证所规定的收入限额,即可获得自住许可。
若无法将住房出租,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住房补贴的宗旨,则允许该住房空置超过三个月。
将住房用于非居住用途的许可,仅在存在重大公共或私人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方可颁发;主管机构将据此行使应有的裁量权作出决定。 在此情况下,主管机构可要求支付合理的金钱补偿,或要求在其他住房上设定总价值相当的约束条件。
非正式申请(附签名)
如果主管部门未提供申请表,本向导可协助您撰写一份非正式信函。
20.00 至 2,500.00 欧元
(费用表第1条附件中的费率编号2.I.2/4)
行政诉讼
编辑负责人: 巴伐利亚州住房、建设与交通部(参见 巴伐利亚门户网站)
住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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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52 Erlan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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