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教练执照;申请认可外国职业资格
您想在德国担任驾驶教练吗?那么您需要取得驾驶教练执照。即使持有国外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您也可以在德国获得驾驶教练执照。
状态: 08.09.2026. Link zum BayernPortal
Informationen
在德国,驾驶教练这一职业受到法规的规范。这意味着:若要从事该职业,您必须持有驾驶教练执照。只有获得该执照,您才有资格对他人进行驾驶培训。
即使持有国外的职业资格证书,您也可以获得驾驶教练执照。为此,您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必须在驾驶教练执照颁发程序中获得认可。 在该程序中,上巴伐利亚州政府会将您的国外职业资格与德国的职业资格进行对比,并审查其等效性。职业资格的等效性是颁发驾驶教练许可证的重要前提。
除职业资格的等效性外,您还必须满足颁发驾驶教练执照的其他条件。
无论您拥有何种国籍,或在哪个国家获得职业资格,均不影响申请。
您也可以在国外提交申请。
- 您持有国外颁发的驾驶教练职业资格证书。
- 您年满21周岁。
- 您身心状况良好。
- 您在专业能力和教学能力方面均符合要求。
- 没有事实表明您不适合担任驾驶教练这一职业。
- 您持有与拟申请的驾驶教练执照对应类别的有效驾驶证。
- 您具备教授学员所需的德语能力。
- 您希望在德国从事该职业。
您需向主管部门(县行政机关)提交“驾驶教练资格许可申请”。
- 随后,主管部门将审核您是否符合所有条件。
- 职业资格是一项重要条件。为核查外国职业资格的等效性,主管部门会请上巴伐利亚政府参与评估,该机构是巴伐利亚州负责此事项的中央机构。 上巴伐利亚政府将把您在国外获得的职业资格与德国的职业资格进行对比,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主管机构。如果您的职业资格被认定为等同,则予以认可。
- 您还需满足其他条件并证明您的语言能力。随后,您将获得书面形式的驾驶教练许可。
- 如果您的职业资格不具备等效性,则不予认可。届时,您将收到一份关于您的职业资格差异的书面通知。
- 若您的职业资格不被认定为等同,您可以选择参加资格考试或适应性培训课程,以弥补这些差异。
- 资格考试仅针对主管部门认定的差异进行考核。该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两部分。您还必须进行理论教学和驾驶实操教学的示范授课。
- 适应性培训是一种实践性再培训,最长为3年。在适应性培训期间,您需要完成书面练习作业,并进行理论和实践教学。
- 如果您完成了适应性培训课程或通过了资格考试(并满足所有其他条件),您将获得书面形式的驾驶教练执照。
- 您可以对主管部门的决定提起法律诉讼。届时该决定将接受复核。相关详情请参阅决定书末尾的“申诉指南”。我们建议您:在针对该决定提起法律诉讼之前,先与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服务自由
您也可以在德国临时或偶尔从事驾驶教练工作。届时,您的驾驶教练执照上将加注相应备注。 在此情况下,主管当局仍将审查您的国外职业资格是否与德国国内要求的培训和考试相当。若发现存在实质性差异,且由此危及公共安全,则颁发许可可能需以通过适任考试为前提。 上述条件同样适用。
此外,您必须在首次执业前以及此后每年向主管部门申报工作情况。主管部门将向您详细说明相关程序。
晚期归国侨民的程序
作为晚期归国侨民,您可以选择根据本文所述的法律或《联邦流离失所者法》进行资格认定程序。您可以自行决定。主管机构将就此为您提供咨询。
没有。
有时办理过程中还会缺失一些材料。届时,主管部门会通知您必须在何时之前补交这些材料。
如果材料齐全,该程序通常最多需要3个月。
所需材料
巴伐利亚全境所需材料:主管机构将告知您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般而言,重要文件包括:
- 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 经官方认证的驾驶教练资格证书复印件
- 相应驾照类别的有效驾驶证
- 如果您在原籍国从事驾驶教练工作不受法规管制:一份证明,表明您在过去10年中至少有2年从事驾驶教练工作的经历
- 个人信誉证明。该证明须由您获得职业资格所在国的政府机构出具,可以是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良好信誉证明。(该证明在提交申请时开具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 由您获得职业资格的国家出具的心理和身体健康证明。该证明须证明您适合从事驾驶教练工作。(该证明在提交申请时不得超过3个月。)
- 如果您的原籍国无法出具关于您个人可靠性的证明或身心健康证明,您可以提交一份宣誓书作为替代。主管部门将就此向您说明。
- 主管部门将告知您需提交原件或复印件的文件。若您的文件非德语版本,则须提交德语译本。译文必须由经官方任命或授权的翻译人员完成。
- 户籍登记
主管部门将向您说明相关费用。费用通常取决于办理所需的工作量。
此外,还可能产生其他费用(例如翻译和公证费用)。这些费用因人而异。
颁发驾驶教练许可和驾驶教练证的费用为40.90欧元。相关费用将根据《道路交通措施收费条例》收取。
法律依据
- 巴伐利亚州适用的法律依据:《驾驶教练制度法》(驾驶教练法——FahrlG)第1条及以下条款
- 巴伐利亚全境适用的法律依据:《驾驶教练法实施条例》第1条
- 法律依据(巴伐利亚全境适用):第302.2号附件《道路交通措施收费条例》(GebOSt)
- 法律依据(巴伐利亚全境适用):《流离失所者和难民事务法》(《联邦流离失所者法》——BVFG)第10条
- 法律依据(巴伐利亚全境适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5年9月7日关于职业资格认可的第2005/36/EG号指令。2016年5月24日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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