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扩建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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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6月26日颁布的《地方税费法修正案》(2018年6月29日第12号《巴伐利亚州公报》, 第449页及后续)中,巴伐利亚州议会废除了《地方税法》第5条第1款第3句和第 5b条中关于征收道路建设费的法律依据(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并代之以《地方税法》第5条第1款第3句的新规定:自该日期起,针对城镇道路、 有限公共道路、由市镇负责建设的城镇贯穿道路部分以及道路照明(道路扩建费措施)不再征收(参见州议会文件LT-Drs. 17/21586)。
该规定适用于在该法生效时尚未产生客观缴费义务的情况。 为确保在法律生效时虽已产生实物分摊义务但个人分摊义务尚未产生的案件中,亦不再征收分摊费,因此在《地方财政法》(KAG)第19条第7款中制定了配套规定。 此外,《卡尔斯鲁厄市法》第19条第8款还通过过渡性规定,解决了2018年1月1日前确定的预付款的处理问题。
各市镇根据《KAG》第5a条征收开发费的权利和义务不受本法影响。
道路扩建费与基础设施开发费类似,金额可能相当高。
如果向缴费义务人征收该费用——即使在2017年12月31日取消道路扩建费之后——仍会导致其面临特殊困难,则各市镇有权根据其法定裁量权,通过公平措施(例如分期付款、 分期支付、延期支付或免除等方式,在符合社会公平原则的前提下予以缓解。缴费义务人可就此向所在市镇提出申请。
巴伐利亚自由州在《道路建设法》(KAG)第19a条中设立了一项困难补偿基金,一次性拨款5000万欧元,用于按比例补偿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2月31日期间征收的道路扩建费所造成的特定困难提供按比例补偿。一项独立且不受专业指导约束的委员会负责决定是否批准相关补助。申请困难补偿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土木工程办公室
负责人:Andreas Pfeil
埃尔兰根市土木工程局负责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公共专用交通区域及相关结构、其他交通设施和交通装置,包括照明、交通信号灯和其他交通基础设施。Anschr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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