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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在当地建设基础设施来开发建设用地是各市镇的职责。在此过程中,因能为居民带来特殊利益而通常需由周边居民按比例分摊费用的开发设施,通常一方面包括管线设施(供水、排水、 区域供热),另一类则是开发道路(必要时还包括停车场、绿地和隔音设施)。在具体规划道路或管线走向时,地方政府享有较大的裁量权。
支付义务可能源于合同约定。例如,当建筑承包商根据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开发合同,自费完成开发工作,随后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将该费用转嫁给毗邻业主(买受人)时,即构成此类情况。 通常情况下,地方政府也会自行购置建设用地,进行规划和开发,然后通过房地产买卖合同将相关费用转嫁给毗邻土地所有者(买受人),从而从购房价款中收回成本。
如果未通过合同进行再融资,地方政府通常有义务通过所谓的“基础设施建设费”来覆盖其开发成本。 关键在于,不能将“基础设施作为整体”进行结算,而是必须针对每项设施分别征收费用,例如,针对每条道路、供水和排污系统分别出具独立的费用通知书。
征收费用的前提是必须有一部有效的当地收费条例,而各市镇的条例可能各不相同,因此无法做出普遍适用的结论。评估收费通知书时,必须了解相关的地方法规,这些法规可在市镇政府查阅。
其中,用于首次建设道路、停车场、绿地和隔音设施的费用,在狭义上被称为“基础设施开发费”。 该费用依据《巴伐利亚州地方税法》(KAG)第5a条,结合相应的开发费条例进行征收。 只要满足法律条件——主要是设施已技术性建成、所有发票齐全且已产生开发效果——根据该条例,已开发地块即自动产生缴费义务。
各市镇依法有义务征收相应的费用,且其承担的费用不得超过开发成本的10%。 自2014年4月1日起,基础设施开发费原则上只能在受益状态产生后的20年内征收。 当基础设施“整体投入运营”,即在技术上最终完工时,即视为受益状态成立。 此外,自2021年4月1日起,《巴伐利亚州地方税法》(KAG)第5a条第7款第2句开始生效,根据该规定,在基础设施首次技术建设开始25年后,不得再征收基础设施建设费。
对于其余的基础设施,特别是管线类设施(供水、排水),也可依据《巴伐利亚州市政收费法》征收费用。 为此,市镇必须颁布两项条例:一项是规范设施使用的基本条例(例如,针对供水系统的《供水条例》或针对下水道系统的《排水条例》), 以及相应的收费条例(通常称为“费用与收费条例”)。 与基础设施开发费不同,在此情况下,市镇拥有选择权:既可以通过收费来筹集投资资金,也可以将其纳入日常收费的计算中,从而在较长时期内通过多次小额收费来回收成本。 此外,还可以将这两种方案结合起来,将投资成本部分通过分摊金、部分通过费用转嫁给市民。 市政当局通过在当地《分摊费和收费条例》中规定相应计算得出的分摊费率或收费标准,来决定采用上述哪种方案。
基础设施建设费可能高达惊人。
如果征收该费用给缴费义务人造成特别困难,各市镇可根据其法定裁量权,采取公平措施(例如分期付款、年金支付、延期付款或免除)来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内减轻其负担。 缴费义务人可就此向所在市镇提出申请。
如果您对缴费通知书有异议,请务必遵守相关《申诉指南》中规定的时限。该时限届满后,通知书即生效。
土木工程办公室
负责人:Andreas Pfeil
埃尔兰根市土木工程局负责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公共专用交通区域及相关结构、其他交通设施和交通装置,包括照明、交通信号灯和其他交通基础设施。Anschr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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