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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提供基础设施来开发建筑区是市政当局的一项任务。开发设施一方面是管道设施(供水、排水、区域供暖),另一方面是通道(可能还有停车场、绿地和噪音防护设施),居民必须定期按比例支付这些设施的费用。市政当局在道路或管道线路的具体设计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支付义务可能来自合同。例如,如果建筑承包商根据与市政当局签订的开发合同自费接受开发项目,然后在购房合同中通过购房款将此义务转嫁给邻近居民(购房者)。市政当局也经常自己购买建筑用地,进行规划和开发,然后在房产购买协议中通过购买邻近业主(购买者)的价格为自己再融资。
如果没有合同再融资,市政当局通常有义务通过所谓的开发捐款来支付其开发成本。值得注意的是,不可能对 "整个基础设施 "收费,而是对每项设施分别征收,例如,对每条道路、供水系统和下水道系统分别发出缴款通知。
在任何情况下,缴费都需要有效的地方缴费法规,而地方缴费法规可能因市而异,因此,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作出全面的说明。评估缴费通知总是需要了解相关的地方法律,这些法律可以在市政当局查阅。
用于道路、停车场、绿地和噪声防护系统初期建设的缴款在狭义上被称为 "开发缴款"。征收的依据是《巴伐利亚市政税法》 (KAG) 第 5a 条和相应的发展缴款法规。如果符合法律要求,特别是设施的技术建设、所有发票的存在和开发效果,则根据法规自动产生对已开发房地产的缴款义务。
市政当局有法律义务征收相应的费用,且不得超过开发成本的 10%。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开发捐款只能在效益实现后最长 20 年内征收。当开发设施 "整体准备就绪",即在技术上已最终完成时,才会产生效益。此外,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德国民法典》第 5a 条第 7 款第 2 句适用,根据该条款,在开发设施的初始技术建设开始 25 年后不得再征收开发费。
根据《巴伐利亚州市政税法》,也可对其它开发设施,特别是管道设施 (供水、排水)征收开发费。为此,市政府必须颁布两套附则:规定设施使用的总附则(如供水系统的供水附则或排水系统的排水附则)以及相应的收费附则(通常称为 "缴费和收费附则")。与开发捐款不同的是,市政当局在这里可以做出选择:可以通过捐款为投资成本提供资金,也可以将投资成本纳入持续收费的计算中,从而在较长时期内分多个小步骤为投资成本再融资。也可以将两种方案结合起来,部分通过纳费,部分通过收费将投资成本转嫁给公民。市政当局在当地的缴费和收费章程中,通过规定相应计算的缴费或收费率,决定采用其中一种方案。
为发展设施缴纳的会费数额可能相当大。
如果收缴会费给缴费义务人造成特别困难,市政当局可自行决定通过分期付款、年金、延期 或减免等公平措施,以社会可接受的方式减轻这种困难。缴费义务人可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
如果您不同意缴费通知,请确保遵守相关法律通知中规定的期限。一旦这些期限已过,该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土木工程办公室
负责人:Andreas Pfeil
埃尔兰根市土木工程局负责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公共专用交通区域及相关结构、其他交通设施和交通装置,包括照明、交通信号灯和其他交通基础设施。Anschr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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