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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表格 - 外国人事务和归化局
您可以使用此在线申请表向埃尔兰根市外国人事务和归化局发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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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国人必须离开德国,但特别是由于法律或事实原因无法将其递解出境,而且预计在可预见的将来也无法消除出境障碍,则可获得容许居留。这并不构成居留许可,因此也不构成合法居留。
如果由于事实或法律原因仍无法递解出境,则可延长容许逗留期限。如果递解出境的障碍不再适用,外国人管理机构将撤销容忍居留或拒绝延长容忍居留。
除了因法律或事实原因不可能递解出境的情况外,在个别情况下还可以考虑容许逗留。例如,如果出于紧急的人道主义或个人原因或重大的公共利益,需要外国人在联邦领土上临时继续居留,也可以给予容忍居留。
根据《居留法》第 60c 条,如果外国人正在或已经在德国接受国家承认的或类似的规范培训职业的合格职业培训,没有绝对的有偿就业禁令,也没有即将结束居留的具体措施(所谓的培训居留),则必须批准因紧急个人原因而进行的容许居留。
根据《居留法》第 60d 条的规定,如果外国人已持有 12 个月的居留许可证,已从事 18 个月的允许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在一定期限内澄清了自己的身份,能够保证自己的生活,且未犯有任何刑事罪行,则仍可出于紧急个人原因签发容许居留许可证(所谓的容许就业居留许可证)。
此外,《居留法》还规定,国家最高当局可下令对某些外国人群体普遍暂缓驱逐出境,最长期限为三个月(即所谓的暂缓驱逐出境)。外国人必须获得暂缓递解出境证明。
容留不影响现有的强制离境义务。不过,根据《居留法》第 95(1)条第 2 款的规定,容许居留不会导致 "非法 "居留的刑事责任。容许居留在外国人离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时失效,并不允许他们返回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如果暂缓递解出境是基于外国人自己应负责任的原因,因为他在身份或国籍方面自欺欺人, 或自己做出虚假陈述,造成了递解出境的障碍,或者他没有采取合理行动履行获得护照的特殊义 务,则在签发宽容居留证时会加上 "身份不明确者"。
条件
原则上,容许逗留许可证的持有者最初只能在其所在的联邦州逗留(《居留法》第 61 条)。但是,如果该外国人在德国居住满三个月并获得授权、宽容或许可,则法律规定的这一地域限制("居住义务")将不再适用。不过,对于罪犯、毒品犯罪嫌疑人以及即将采取具体措施终止居留的被容留者,则可以再次实施这一限制。
生活没有保障的被容留外国人有义务在某个地方正常居住(所谓的居住要求)。这种居住要求是依法产生的。除非外国人管理机构另有命令,否则该居住地即为决定暂时中止递解出境时该外国人的居住地。
身份尚未明确的人员的容许逗留许可证持有者也必须满足居住要求。
就业
法律禁止受宽容的外国人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只要他或她没有获得移民法的明确授权。如果在批准容留时附加了 "身份不明确者",则可能不允许他们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此外,还有法律绝对禁止就业或排除就业的其他情况。否则,在某些条件下(如合法居住满三个月并获得联邦就业局的批准),经外国人管理机构酌情决定,可以允许就业。
责任
根据必须离境的外国人的原籍国,签发和延长容许逗留许可证的责任由地区行政当局的外国人管理机构或政府的中央外国人管理机构承担。请首先与负责您的外国人管理机构联系。
出于各种事实或法律原因,可以考虑暂缓递解出境。特别是,对于那些必须离开德国但又无法(尚未)被驱逐出境的人,例如,由于没有护照、生病或无法飞往某个地区的人,可以给予宽容居留。
如果仍无法递解出境,则延长逗留期限。
- 提交的文件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请向外国人登记处咨询。
签发宽容证书:
- 仅作为不干胶标签:58 欧元
- 带载体表格:62 欧元
更新许可证:
- 仅作为不干胶标签:33 欧元
- 带预印载体:37 欧元
§ 《联邦地区外国人居住、就业和融入法》(《居住法》- AufenthG)第 60a 条
§ 《外国公民就业条例》(BeschV)第 32 条
§ 《居住条例》(AufenthV)第 47(1)条第 5 和第 6 款
地区补充 (责任编辑: 埃尔兰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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