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chtiger Hinweis
就业许可证;申请
Informationen
如果您是持有容许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或者正在办理庇护手续,并且希望就业,则必须向负责您的外国人管理机构申请就业许可证。
就业许可通常与具体的工作机会有关。这意味着您必须首先找到愿意雇用您的雇主。
公司内部职业培训也需要就业许可。只有基于学校的职业培训计划不需要就业许可证。如果您不确定,请提前联系负责您的移民局。
如果您的庇护程序以否决决定告终,而您又想继续已经开始的培训计划,您应及时申请职业培训的容许居留许可或必须离境的外国人职业培训居留许可。如果您已持有容许逗留许可证,但希望开始培训,也应及时提出申请。另一方面,如果您已持有容许居留许可一段时间并正在工作,您可以申请就业容许居留许可。有关申请容许居留许可的更多信息,请参见 "相关主题 "下的 "Duldung;申请签发和延期"。
法律不允许正在进行庇护程序的人或被宽容者从事自营职业。因此不能为其签发许可证。
以下内容适用于正在进行庇护程序的人员:
在申请庇护后的头三个月,寻求庇护者一般不得工作。对于居住在 ANKER 中心的人来说,这适用于头六个月。
如果寻求庇护者不是来自安全的原籍国(目前有: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格鲁吉亚、加 纳、科索沃、摩尔多瓦共和国、黑山、北马其顿、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并且联邦就业局已根据劳动力 市场法给予批准,那么在申请庇护后的第三个月至第六个月,不在 ANKER 中心居住的寻求庇护者可获准定期就业。然后由移民局自行决定。
如果庇护程序在六个月后仍未结束,寻求庇护者一般有权获得就业许可。如果需要,必须获得联邦机构的批准。来自安全原籍国的寻求庇护者除外。庇护申请不得因 "明显缺乏依据 "或 "不可受理 "而被驳回,除非行政法院已下令中止该诉讼。如果符合要求,将颁发就业许可证。如果不符合要求,可由移民局酌情决定是否发放就业许可证(见上文)。
以下内容适用于被容忍人员:
对于被容留者,只有在容留身份有效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发放就业许可,但最早也要在联邦境内逗留三个月之后。外国人管理机构要想向被容忍者发放就业许可证,就必须在法律上不禁止他们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 来自所谓的安全原籍国(目前有: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格鲁吉亚、加纳、科索沃、摩尔多瓦共和国、黑山、北马其顿、塞内加尔、塞尔维亚)的国民,除非在 2015 年 8 月 31 日之前提交庇护申请,或者格鲁吉亚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在 2023 年 8 月 30 日之前提交庇护申请,否则不得获得工作许可。
- 禁止从事有报酬工作的规定也适用于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他们在庇护程序结束后的前六个月内仍必须住在接待中心(ANKER 设施)。
- 此外,被认定为 "身份不明确者的容许居留 "的外国公民不得工作,无一例外。
- 同样的规定也适用于那些明显只是为了领取寻求庇护者津贴而来到德国的外国人。
- 如果由于被容留者本人的原因而无法执行终止其居留的措施,也可能不允许其就业。如果没有出示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护照、使馆出具的旅行证件),或者外国公民在获取此类证件时没有给予充分合作,通常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如果没有禁止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移民局将根据具体情况获得联邦就业局的批准。该机构将检查工作条件和报酬是否与德国雇员相当。
如果已经获得联邦就业局的批准或在个别情况下不需要联邦就业局的批准,则移民局应批准雇佣。但是,如果在申请时,终止居留的具体措施已经迫在眉睫,则不适用此规定。
申请必须以非正式方式或使用申请表向负责的外国人管理机构提交。这可以是外国人被派往的各区办事处或独立城市。但在某些情况下,由政府的中央外国人管理机构负责。申请人通常都知道这一职责。
就业许可作为所谓的附属条款列入居留许可或居留证中。这可能需要与外国人管理机构单独预约。
不过,如果您的申请被驳回,您将收到外国人登记办公室的相应通知(决定)。
法律无一例外地不允许正在进行庇护程序的人和被容忍的人从事自营职业。
请注意,由于移民局的工作量一直很大,就业许可申请的处理可能需要一些时间。因此,请在开始工作前及时提交申请。没有就业许可证不得开始工作。
- 就业声明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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