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许可;申请
Informationen
如果您作为外国人持有暂准居留许可,或正在进行庇护程序,且希望就业,则必须向您所在辖区的外国人管理局申请就业许可。
就业许可通常与具体的职位录用机会相关。这意味着您必须先找到一家愿意录用您的雇主。
参加企业职业培训同样需要工作许可。只有纯学校形式的职业培训才无需工作许可。如有疑问,请事先咨询您所在地区的外国人管理局。
如果您的庇护申请被驳回,但您希望继续已开始的培训,应及时申请培训暂准居留许可或面向必须离境的外国人的职业培训居留许可。 如果您已持有暂准居留许可并希望开始接受培训,同样适用上述规定。相反,如果您已持有暂准居留许可较长时间且正在工作,您可以申请审查是否可获发就业暂准居留许可。 有关申请暂准居留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相关主题”下的“暂准居留;申请颁发和延期”。
根据法律规定,正在进行庇护程序的人员及获得暂准居留许可的人员不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对此无法颁发许可。
对于正在进行庇护程序的人员,适用以下规定:
在提交庇护申请后的前三个月内,庇护申请人原则上不得工作。对于居住在ANKER中心的申请人,此规定适用于前六个月。
对于未居住在ANKER中心的庇护申请人,如果其原籍国不属于安全原籍国 (目前包括: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格鲁吉亚、加纳、科索沃、摩尔多瓦共和国、黑山、北马其顿、塞内加尔、塞尔维亚),且已获得联邦就业局根据工作许可法作出的批准(如需该批准)。 最终决定权由外国人管理局酌情决定。
如果六个月后庇护程序仍未最终结案且该决定不可上诉,则庇护申请人通常有权获得工作许可。若需要联邦就业局批准,则必须获得其批准。 来自安全原籍国的庇护申请人不在此列。庇护申请不得因“显然缺乏依据”或“不予受理”而被驳回,除非行政法院已裁定诉讼具有暂缓执行效力。 如果符合条件,将颁发就业许可。如果不符合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外国人管理局可酌情颁发就业许可(见上文)。
对于“暂准居留者”适用以下规定:
对于暂准居留者,只有在暂准居留状态有效且持续期间,才可考虑颁发工作许可,但最早须在联邦境内居留满三个月后方可申请。为了使外国人管理局能够向暂准居留者颁发工作许可,不得存在任何法律规定的禁止从事有报酬工作的规定:
• 来自所谓“安全原籍国”(目前包括: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格鲁吉亚、加纳、科索沃、摩尔多瓦共和国、黑山、北马其顿、 塞内加尔、塞尔维亚)的国民不得获发就业许可,除非其已于2015年8月31日之前提交庇护申请;对于格鲁吉亚和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国民,则须于2023年8月30日之前提交。
• 对于庇护申请被驳回且在庇护程序结束后仍被要求居住在收容机构(ANKER机构)的申请人,在获得暂准居留许可后的前六个月内,同样适用禁止从事有偿劳动的规定。
• 此外,对于被签发“身份不明人员暂准居留许可”的外国人,一律不得允许其从事有偿工作。
• 对于经证实仅为领取庇护申请者福利而来到德国的外国人,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 若因被容留者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对其执行终止居留的措施,则同样不得允许其就业。 通常情况下,如果未出示身份证明或旅行证件(护照、使馆签发的回国凭证),或者该外国人未在获取此类证件方面给予充分配合,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若无就业禁令,且个案中确有必要,外国人管理局应征得联邦就业局的同意。联邦就业局将审查其工作条件和薪酬是否与德国雇员相当。
若已获得联邦就业局的批准,或者在具体个案中无需该批准,外国人管理局应准许其从事该工作。但若在申请时已存在即将终止居留的具体措施,则不适用此规定。
申请应向主管的外国人事务管理局提交,既可以不拘形式,也可以使用申请表。该机构可以是该外国人被划归管辖的相应县行政办公室或直辖市。 但在某些情况下,各州政府的中央外国人管理局可能具有管辖权。申请人通常都知道管辖机构。
工作许可将作为所谓的“附加条款”登记在居留许可或暂准居留证明中。为此,可能需要向外国人管理局另行预约。
反之,如果您的申请被驳回,您将收到外国人管理局发出的相应通知(决定书)。
根据法律规定,正在接受庇护程序的人员以及获得暂准居留许可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请注意,由于外国人事务部门的工作量持续繁重,处理工作许可申请可能需要一定时间。因此,请在入职前及时提交申请。未经工作许可,不得入职。
- “雇佣关系声明”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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