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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表格 - 外国人事务和归化局
您可以使用此在线申请表向埃尔兰根市外国人事务和归化局发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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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居留法申请变更附属条款
您可以使用本在线申请表申请修改居留法的附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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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许可证明(§ 63 AsylG)是在庇护程序期间向寻求庇护者签发的有限期限的证明。它证明寻求庇护者在庇护程序期间的合法居留,但与居留证等不同,它不是居留证。
其依据是庇护的基本权利(《基本法》第 16a 条)和《庇护法》的规定(参见 "庇护程序;庇护申请 "和 "相关主题")。这些规定仅由联邦移民和难民局(联邦局)负责执行。
只要外国人必须在接待中心居住,联邦移民局就负责发放居留证;否则,居留证仅限于其所在地区或外国人必须在其所在地区居住的外国人管理机构发放。
居留证最初仅限于负责接待中心的外国人管理机构所在地区或寻求庇护者必须居住的地区 (《庇护法》第 56 条)。根据《庇护法》第 57 和 58 条,可以有例外情况。如果外国人在联邦领土上以允许、容忍或授权的方式不间断地逗留了三个月,则法律规定的地域限制失效。如果外国人有义务继续居住在负责接纳他们的接待中心,则不适用此规定(《移民法》第 59a 条)。对于罪犯、毒品犯罪嫌疑人,如果即将采取具体措施终止其居留,或如果该外国人对国内安全或第三方的生命和肢体构成重大危险,则可再次下令限制其空间(《移民法》第 59b 条)。
寻求庇护者如果没有(或不再有)在接待中心居住的义务,且生活没有保障,一般也有义务在指定地点正常居住(所谓的居住要求)。
如果已提出庇护申请,则签发居留许可证明。如果尚未对庇护申请做出决定,或者上诉仍在审理中,则延长该证明的有效期。
- 国民身份证件(如有)
庇护程序
联邦移民和难民局提供的信息
人道主义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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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10:00 - 12:00
星期四:13:30 -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