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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表——外国人事务与入籍事务处
通过此在线申请表,您可以向埃尔兰根市外国人事务与入籍事务处发送消息。
便捷易用且数字化:您只需通过网络浏览器,即可轻松填写此在线联系表。无论是在外出行途中,还是在家中,都能轻松操作。
《居留许可证明》(《庇护法》第63条)是向庇护申请人在庇护程序期间签发的临时性文件。 该证明证实申请人在庇护程序期间的合法居留,但与居留许可等不同,它并非居留许可。
其依据是寻求庇护的基本权利(《基本法》第16a条)以及《庇护法》的相关规定(参见“庇护程序;关于庇护申请的信息”及“相关主题”)。 这些规定仅由联邦移民和难民局(联邦局)负责执行。
只要外国人有义务住在收容机构内,联邦局就负责签发居留许可;除此之外,则由居留许可所限辖区或外国人必须在该辖区内居住的外侨管理局负责。
居留许可的地域范围原则上首先限于设有主管收容机构的外国人管理局辖区,或庇护申请者被要求居住的该局辖区(《庇护法》第56条)。 根据《庇护法》第57条和第58条,可对此规定作出例外。如果外国人已在联邦境内连续三个月以获准、被容许或获准居留的方式停留,则该地域限制依法自动失效。 但如果该外国人仍有义务居住在其负责接收的收容机构内,则此规定不适用(《庇护法》第59a条)。 对于犯罪分子、涉嫌毒品犯罪的嫌疑人,或即将采取具体措施终止其居留,或该外国人对国内安全或第三方的生命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情况,可再次下令实施地域限制 (《庇护法》第59b条)。
对于不再有义务居住在收容机构的庇护申请人,如果其生计未得到保障,通常仍须在指定地点定居(即所谓的“居住限制”, 《庇护法》第60条)。
您已提交了庇护申请。
一旦提交了庇护申请,就会签发《居留许可证明》。如果庇护申请尚未作出裁决,或者上诉程序仍在进行中,该证明将予以延期。
- 国家身份证件(如有)
庇护程序
联邦移民与难民局的信息
人道主义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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