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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有义务配合公寓登记工作。联邦登记法》第 19 条规定,房东或房东授权的人必须向登记义务人出具入住确认书,以便提交给登记机构:
房东是提供住所的人(根据《联邦登记法》,住所是指任何用于居住或睡眠的封闭空间)。房东或其授权代表,如房屋管理公司,是主要房东。房东也可以是转租房屋的主要租户。
房东的居住确认书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房东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房东不是房主,还需提供房主的姓名
- 实际入住日期
- 公寓地址
- 所有需登记入住人员的姓名
仅仅提交租约并不能满足法定要求,因为租约通常不包含所有必要信息。
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向登记处提交房东确认函。
在这种情况下,您将从房东处收到所谓的 "分配特征",该特征之前已由登记处告知房东。如果房东或其授权人拒绝出具确认函,或由于其他原因您无法(按时)收到确认函,您必须立即通知登记机关。
您将从房东处收到房东确认书。
如果市政/城市管理部门开设了相应的接入点,房东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向登记机关提交确认函。在这种情况下,您将从房东处收到所谓的分配功能,登记机关会将此功能告知房东。
在登记处登记时,请出示房东的居住证明或说明分配特征。
如果房东未签发确认书,或确认书签发不正确或不及时,房东即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 1,000 欧元的罚款。
禁止向第三方提供或提供可登记的住宅地址,即使第三方既未实际搬入该公寓,也未打算搬入。违反这一禁令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 50,000 欧元的罚款。
房东有义务在入住后两周内签发确认书。
如果房东拒绝出具确认书,或由于其他原因您无法获得确认书,您必须立即通知登记机关。
发放房东居住确认书不收取任何费用。
责任编辑: 巴伐利亚州内务、体育和融合部(见 BayernPor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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