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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有义务在办理住房登记时予以配合。《联邦报到法》第19条规定,房东或其委托的人员必须向有报到义务的人出具入住证明,供其向报到机关提交:
房东是指提供住房的人。根据《联邦报到法》的定义,住房是指任何用于居住或睡眠的封闭空间。房东主要是房东本人或其受托人,例如物业管理公司。 房东也可以是将住房转租的主租户。
住房提供人确认书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住房提供者的姓名和地址;若其并非房产所有者,还须注明房产所有者的姓名
- 实际入住日期
- 住房地址
- 所有需办理户籍登记的入住人员的姓名。
仅提交租赁合同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为该合同通常未包含所有必需的信息。
房东也可通过电子方式向户籍管理部门提交确认。在此情况下,您将从房东处获得一个所谓的“分配标识”,该标识此前已由户籍管理部门告知房东。
如果房东或其委托人拒绝出具确认函,或者您因其他原因无法(及时)获得该确认函,您必须立即通知户籍登记机关。
您可向房东索取《房东确认书》。若入住自有住房,则以自我声明的形式进行确认。
如果市镇/市政府已开通相应通道,房东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向户籍登记机关提交确认。在这种情况下,您将从房东处获得一个所谓的“分配标识”,该标识由户籍登记机关告知房东。
在向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请出示房东确认函或提供该分配标识。
如果房东未出具确认函、确认函内容不正确或未及时出具,则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可处以最高1,000欧元的罚款。
禁止向第三方提供或出借住房地址用于办理户籍登记,即使该第三方既未实际入住该住房,也无入住意图。 违反此项禁令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可处以最高50,000欧元的罚款。
房东有义务在您入住后两周内开具该证明。
如果房东拒绝出具该证明,或者您因其他原因无法获得该证明,则必须立即向户籍登记机关报告。
开具房东证明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联邦户籍法》(BMG)第19条
房东的配合
《联邦户籍法》(BMG)第54条
罚款规定
编辑负责人: 巴伐利亚州内政、体育和融合部(参见 巴伐利亚门户网站)
埃尔兰根市
埃尔兰根市提供的服务种类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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