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企业;运作
市政当局、行政区和市镇可在其一般行政管理之外,作为自己的公司、公法规定的独立市政公司或私法规定的法律形式经营公司。
支架: 21.05.2024. Link zum BayernPortal
Informationen
长期以来,地方当局(市、市、县和区)不仅通过其实际行政管理来完成任务,而且还采用特殊的法律形式,即市政法律(市、县和区法规)所称的公司。随着新的竞争和市场发展,同时也为了让各个地区有更大的独立性,地方当局越来越多地将其核心行政任务外包,转交给公司。市政法律承认以下类型的公司:
- 自有企业(一种特殊资产,有自己的经济管理,但没有自己的法人资格,由专门的机构--工程委员会和工程管理部门--在一般行政管理之外进行管理)
- 市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法机构)
- 私法法律形式的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GmbH)或股份有限公司(AG))。
市政公司法,即市政法律中涉及市政公司的章节(如市政法典第 86 至 97 条),主要规定了单个公司的受理要求及其组织和纳入市政责任范围的问题。
授权的最重要前提条件是,市政当局希望建立、接管或大幅扩张的公司必须用于公共目的。公共目的包括市政供电、供气和供水或市政交通服务等。任何公共目的都不能以盈利为唯一或主要目的。根据市政法律,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市政公司,也适用于一般市政活动。只有在私营部门没有或无法以同样经济的方式实现其目的的情况下,才允许在所谓的具有普遍利益的市政服务之外开展活动(如市政旅游促进或一般市政经济发展)。
责任编辑: 巴伐利亚州内务、体育和融合部(见 BayernPor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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