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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对水的利用需求多种多样,而且充满冲突。因此,人类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所有影响都必须有目的地加以组织和监控。这就是水法及其执行的任务。水法主管部门是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地区行政部门、独立城市和有限范围内的个别县市)。
水法由欧洲共同体的法律规范、联邦政府颁布的法律规范和巴伐利亚自由州颁布的法律规范组成。任何对水体的影响,只要不是轻微的,都需要官方授权。特别是,土地所有权并不授权使用水体等(WHG 第 4 条第 3 款)。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进入一个网站,了解最重要的水法程序及其法律处理方法。
水法规定的授权有多种类型:
- 使用水体需要许可证或授权书,例如,如果您想从溪流中排水、在水体中筑坝或排放物质(WHG 第 9 条)。
- 水体或其河岸的建立、拆除或重大改建需要所谓的规划批准或规划许可(§ 68 WHG)。
- 在水体中或距离水体不到 60 米的地方进行建筑施工,如果还不需要建筑许可证,一般需要根据《世界水法》第 36 条、《海湾水法》第 20 条的规定获得许可证。
例如,以下情况无需申请许可
- 为农业、林业和园艺业目的抽取少量地下水以保持土壤肥力(WHG 第 46 条第 3 款,BayWG 第 29 条)
- 属于所谓的地表水公共使用的活动(《世界遗产公约》第 25 条,《海湾地表水公约》第 18 条;可用于沐浴、浇水、冰上运动等)。
- 对某些水体的某些影响,条件是这些影响在水管理方面的重要性较小(见 BayWG 第 1 条第 2 款;例如,在人工池塘与其他水体不相连的情况下)。
一般由地区行政当局负责颁发许可证,即地区行政办公室负责该地区或独立城市负责其城区。在某些情况下,属于该区的较大市镇也可能负责。
行政法庭诉讼
责任编辑: 巴伐利亚州环境和消费者保护部(见 BayernPortal)
水源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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