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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对水资源的使用需求多种多样且矛盾重重。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规范和监管人类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一切影响。这是水资源法律及其执法工作的职责。 水法主管机关为县行政机关(县政府、直辖市以及部分隶属于县的市镇,后者仅在有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水法由欧洲共同体的法律规范、联邦颁布的法律规范以及巴伐利亚自由州颁布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对于任何对水体造成影响的行为(除非该影响完全微不足道),您都需要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 特别是,土地所有权原则上并不赋予使用水体等的权利(《水法》第4条第3款)。通过下方提供的链接,您可以访问一个网站,该网站概述了最重要的水法程序及其法律处理方式。
水法许可分为多种类型:
- 水体使用需获得许可或批准,例如当您计划从溪流引水、对水体进行蓄水或向水体排放物质时(《水法》第9条)。
- 水体或其岸边的建造、清除或重大改造,需要所谓的“规划核准”或“规划批准”(《水资源法》第68条)。
- 在水体中或距离水体60米以内建造的构筑物,如果尚未获得建筑许可,通常需根据《水法》第36条和《巴伐利亚州水法》第20条的规定,针对较大水体申请批准。
例如,以下情况无需许可:
- 为维持土壤肥力,在农业、林业和园艺领域少量抽取地下水(《水资源法》第46条第3款,《巴伐利亚州水资源法》第29条)
- 属于所谓地表水“公共使用”范畴的活动(《联邦水法》第25条,《巴伐利亚州水法》第18条;例如游泳、牲畜饮水、冰上运动等)
- 对特定水体造成的影响,只要其对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性较低(参见《巴伐利亚州水资源法》第1条第2款;例如:未与其他水体相连的人工池塘)
原则上,许可的颁发由县行政当局负责,即负责该县辖区的县行政办公室,或负责其市区范围的直辖市行政办公室。在特定情况下,隶属于该县的较大规模的市镇也可能负责。
行政诉讼
编辑负责人: 巴伐利亚州环境与消费者保护部(参见 巴伐利亚门户网站)
水源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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