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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些通常对公众影响不大的轻微犯罪(所谓的自诉犯罪,如侮辱、损坏财产),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检察院才会提起公诉。如果检察院不受理起诉,受害方可对被告提起私人诉讼。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只有在向市政当局寻求和解未果后才允许提起私人诉讼。
对于非法入侵、侮辱、侵犯通信秘密、(故意或过失)人身伤害、威胁和财产损失等罪行,只有在事先进行了和解尝试但未成功的情况下,才能向地方法院提起自诉。根据《德国刑法典》第 323a 条的规定,如果上述犯罪行为之一是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并因此构成醉酒罪,则同样适用。
双方居住地所在的市镇负责进行赎罪尝试。如果双方居住在不同的城市,则无需进行和解尝试。
在获准提起私人诉讼的一方的要求下,负责进行赎罪尝试的市政办公室应安排赎罪听证会。
当事人可以由律师或其他授权代表(但没有义务由律师代表)。
市政当局的主管当局努力促成双方和解。
如果调解未果,将向申请人出具证明。
然后,申请人可以向地区主管法院提起私人诉讼。
根据《费用法》的规定,对执行驱逐尝试收取费用。
责任编辑: 巴伐利亚州司法部(见 BayernPor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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