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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些通常对公众影响较小的轻微违法行为(即所谓的“可提起私人诉讼的罪行”,例如侮辱、毁坏财物),只有当符合公共利益时,检察院才会提起公诉。 如果检察院不予起诉,受害人可以对嫌疑人提起私人诉讼。但在某些情况下,只有在向社区进行和解尝试未果后,才允许提起私人诉讼。
对于非法侵入住宅、侮辱、侵犯信件秘密、(故意或过失)人身伤害、 恐吓及毁坏财物等轻罪,只有在事先进行和解尝试未果的情况下,才允许向地方法院提起私人诉讼。 如果上述任何轻罪是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从而构成《刑法典》第323a条规定的“醉酒犯罪”,则同样适用此规定。
和解尝试应由双方当事人均居住的市镇负责实施。若当事人居住在不同的市镇,则无需进行和解尝试。
经有权提起私人诉讼的人申请,负责进行和解尝试的市政机关将安排和解日期。
当事人可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为出席(但无强制委托律师的要求)。
市镇主管机关将致力于促成当事双方和解。
若调解未果,将向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
申请人随后可向管辖的地区法院提起私人诉讼。
根据《费用法》,将对调解程序的实施收取相关费用。
编辑负责人: 巴伐利亚州司法部(参见 巴伐利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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