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大尺寸及重型运输;申请许可或豁免许可
在线流程
大件及重型运输流程管理(VEMAGS®)——大件及重型运输申请与审批流程的在线办理
VEMAGS® 是“超限及重型运输流程管理”的缩写。对于宽度、长度、高度或重量超出《道路交通法规》规定标准的车辆,可在线申请特殊许可,以便上路行驶。
《道路交通条例》(StVO)第29条第3款规定,对于其尺寸、轴载荷或总质量实际超过法律普遍允许限值的车辆和列车,上路行驶须获得许可。 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因车辆结构设计导致驾驶员视野不足的情况。 相反,如果尺寸(长度、宽度、高度)的超限仅由所载货物造成,则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46条第1款第1句第5项的规定,需要申请例外许可。
大件及重型运输 (特殊运输)的许可,仅在相关车辆或车辆组合已根据《道路交通许可条例》(StVZO)第70条第1款第1项或第2项获得车辆技术豁免许可的情况下方可颁发。
许可根据申请并视具体情况而定,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可颁发为单次许可、短期许可或长期许可。 长期许可可按路线或覆盖整个区域颁发。此类许可的颁发始终附有可撤销的保留条款。
主管部门的决定通常以听证程序为依据,该程序中尤其会听取计划运输路线沿线道路管理部门的意见。 此举旨在评估例如超宽运输或超重运输对其他交通参与者或道路基础设施(特别是桥梁)构成的风险,并在必要时通过行政规定和条件加以应对。
如果交通安全、秩序或道路基础设施的保护有此需要,许可将附带相关限制和条件。 例如,可规定时间限制(如在交通稀少的夜间运输),或要求申请人通过配备私人护送车辆(如BF-4型)来保障运输安全。
只有在认为由私人运输护卫人员保障运输安全尚不充分的情况下,许可机关才应安排警方对特殊运输进行护送。
特别是,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颁发许可:
- 交通无法——至少在路线的大部分路段——通过铁路或水路进行,或者通过铁路或水路运输会产生不合理的额外费用,并且
- 且整个运输路线沿途均有可供通行的道路,且该道路的结构状况不会因运输而受到影响,且无需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或者,至少在事后对道路进行修复或实施相关措施——尤其是出于交通原因——不会过于耗时或工程量过大。
此外,许可仅可颁发用于运输以下货物:
- 运输不可分割的货物;若因技术原因无法拆分货物,或拆分将导致不合理的费用,则该货物视为不可分割;起重机的附件和校准车辆的配重块也视为不可分割;
- 运输由多个部分组成的货物,且因强度原因无法将各部分作为单独货物运输,且这些部分不可分割 (须由经官方认可的专家、检验员或经官方认可的监督机构中的检验工程师出具确认书予以证明,该人员须具备评估大尺寸及重型运输的额外资质,并掌握货物固定知识);
- 不可分割货物的附属物品;其重量不得超过货物总质量的10%,且必须在随车文件中列明其准确名称;
- 运输多个不可分割的单独部件时,若每个部件因长度、 宽度或高度而必须使用根据《道路交通车辆条例》(StVZO)第70条获得特许许可的车辆,且不可分割,但须遵守《道路交通车辆条例》第34条规定的允许总质量和轴载荷;
- 在往返大型或重型运输途中进行空载运输时,若该车辆组合所占用的装载面积符合《道路交通车辆条例》(StVZO)第32条规定的允许尺寸(分段长度、长度、 宽度)且未超过《道路交通车辆条例》第34条规定的限值;
- 在空载行驶时,将获准的车辆组合中的部分车辆作为货物运输。
如果申请人或运输执行人此前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未取得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了需许可的运输,或违反了许可的条件和规定,则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再向其颁发许可。
若发货方和收货方均设有专用铁路线,只有在证明无法进行铁路运输或铁路运输不合理的情况下,方可颁发许可。仅在紧急情况下方可免除该证明要求。
如果车辆和车辆组合仅因所载货物而超出《道路交通条例》(StVO)规定的尺寸,则无需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29条第3款申请许可。在此类情况下,应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46条第1款第5项申请豁免许可。 该许可的签发由与《道路交通条例》第29条第3款所规定的许可相同的主管部门负责。
负责颁发许可的许可机关是基层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巴伐利亚州,这些机构包括县行政办公室和不隶属任何县的市。 此外,大型县城也承担此项职责。管辖权归属于以下机构之一:运输活动起始地所属辖区的许可机关,或者承运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所在地所属辖区的许可机关(该企业须履行在商业、 合作社或合伙企业登记的,则由该许可机关负责。如果总部位于国外,则由首次使用该许可的辖区内的许可机关负责(例如在边境口岸)。
特殊运输许可仅可在提出申请后颁发。申请中必须注明计划行驶路线,特别是以下实际技术数据:
- 长度、宽度、高度、
- 实际总质量、实际轴载荷、
- 轴数、轴距、每轴轮数、
- 货物种类及名称,以及货物不可分割性的说明,货物的尺寸和重量,
- 运输车辆因结构原因决定的最高速度,
- 牵引车、挂车及单辆车辆的官方牌照号和车辆识别号。
申请可通过书面形式提交至许可主管部门(申请表),或通过基于浏览器的、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的VEMAGS®“大尺寸及重型运输流程管理”互联网平台在线提交(参见“在线流程”部分)。
主管机关将根据申请开展听证程序。在此过程中,该机关将协调联邦境内所有受运输路线影响的机关,并将各机关对申请的意见(例如:驳回、附条件批准)汇总至许可决定书中。
鉴于需要各相关主管部门参与,应尽早提交许可申请。
通常情况下,自收到完整且无误的申请之日起,审批流程需两周时间。但若涉及桥梁结构的静力计算,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审批程序特别复杂,处理时间可能会更长。
- 申请中必须注明计划行驶路线,并至少提供以下实际技术数据:
- 长度、宽度、高度、
- 实际总质量、实际轴载荷、
- 轴数、轴距、每轴轮数、
- 货物种类及名称,以及货物不可分割性的说明,货物的尺寸和重量,
- 运输车辆的结构设计最高时速,
- 牵引车、挂车及单辆车辆的官方牌照号和车辆识别号。
如果总质量、轴载荷和轴距未超过《道路交通车辆法规》(StVZO)第34条规定的限值,则无需提供轴配置信息。
- 仅当申请审查需要时,才需附上附件和附录。
- 根据《道路交通法规》(StVZO)第70条颁发的豁免许可
根据《道路交通措施收费条例》(GebOSt),对《道路交通条例》框架内的决定将收取相关费用。对于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29条第3款或第46条第1款第1句第5项规定,就大范围或重型运输的许可或豁免决定,根据《道路交通条例》(StVO)第29条第3款或第46条第1款第1句第5项的规定,《道路交通措施收费条例》(GebOSt)规定基本费用为40.00欧元,最高费用为1,300.00欧元。
该费用根据《道路交通措施收费条例》第263.1.1项附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计算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StVO)第29条第3款或第46条第1款第1句第5项,就超大尺寸及重型运输的许可或豁免作出的决定)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计算。
《道路交通条例》(StVO)第29条第3款
《道路交通条例》(StVO)第46条第1款第1句第5项
《道路交通法规一般行政规定》(VwV-StVO),关于《道路交通法规》(StVO)第29条第3款的规定
《道路交通车辆登记条例》(StVZO)第32条和第34条
《道路交通车辆登记条例》(StVZO)第35b条第2款
大型及重型运输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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