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和重型货物运输;申请许可或豁免授权
在线程序
超大型和重型货物运输程序管理 (VEMAGS®) - 在线处理超大型和重型货物运输的申请和授权程序
VEMAGS® 是 "VErfahrensMAnagement für Großraum- und Schwertransporte "的缩写。对于比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更宽、更长、更高或更重的车辆,可以在线申请参与道路交通的特别许可证。
德国道路交通条例》(StVO)第 29(3)条规定,车辆和火车的尺寸、轴荷或总质量实际超过法律一般允许的限度时,必须获得许可。这也适用于设计上不允许驾驶员有足够视野的车辆。另一方面,如果尺寸(长、宽、高)仅因载重而超限,则需要根据《运输法》第 46 (1) 条第 1 句第 5 款的规定获得豁免许可。
根据《道路交通许可证条例》(StVZO)第 70(1)条第 1 或第 2 款的规定,只有在有关车辆或车辆组合获得特种车辆许可的情况下,才能签发大型和重型货物运输(特种运输)许可证。
许可证根据申请发放,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长期限为三年,分为个人许可证、短期许可证或永久许可证。永久许可证可以针对特定路线发放,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发放。永久许可证的签发必须始终以撤销为前提。
作出正式决定的依据通常是一个咨询程序,在该程序中,将与计划运输路线沿线的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协商。这样做的目的是评估特别宽的运输工具或特别重的运输工具等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或道路基础设施(尤其是桥梁)造成的危险,并在必要时通过规定官方要求和条件来应对这些危险。
如果交通安全、交通秩序或道路基础设施的保护需要,授权也会受到条件和要求的限制。例如,可能会施加时间限制(如在夜间交通稀少时运输),或要求申请人提供私人护送车辆(如 BF-4 型)以保障运输安全。
只有在私人护卫无法充分保障运输安全的情况下,授权当局才会为特殊运输提供警察护卫。
特别是,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颁发许可证
- 至少在大部分路线上不可能通过铁路或水路运输,或者铁路或水路运输会产生不合理的额外费用,以及
- 整条线路上都有公路,其结构状况不会因交通而受损,也不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或者至少随后的公路修复或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会太费时或太费事,特别是出于交通方面的考虑。
只有在运输下列货物时才可获得许可:
- 运输不可分割的货物;如果由于技术原因无法拆卸或拆卸会造成不合理的费用,则货物不可分割;起重机的附件和校准车辆的重量也被视为不可分割;
- 对于由多个部件组成的货物运输,如果这些部件由于强度原因不能作为单个部件运输,并且这些部件是不可分割的(这必须由官方认可的专家或检查员或官方认可的监测机构的测试工程师证明,在每种情况下,这些专家或检查员或测试工程师都必须具有评估大型和重型运输的额外资格,并具有货物固定的知识);
- 不可分割载荷的附件;这些附件不得超过载荷总重量的 10%,并且必须在随车文件中列出,并附有确切说明;
- 用于运输几个单独的不可分割部件,由于其长度、宽度或高度,每个部件都需要使用根据 StVZO § 70 获得特殊许可的车辆,并且是不可分割的,但符合 StVZO § 34 允许的总质量和轴荷载;
- 空车往返于大容量或重型货车之间的可分装货物,但所使用车辆组合的装载区域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2 节规定的尺寸(部分长度、长度、宽度),且不得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4 节规定的限制;
- 在空车旅行的情况下,授权车辆组合的部分作为载荷。
如果申请者或运输者之前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在未获得所需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了需要许可的运输,或违反了许可的条件和要求,则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不得再获得许可。
如果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有铁路连接,只有在证明铁路运输不可能或不合理的情况下,才可发放许可。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免除这一证明。
如果车辆和车辆组合仅因装载量而超出《StVO》规定的尺寸,则不需要根据《StVO》第 29 (3) 节的规定签发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根据《StVO》第 46 (1) 条第 5 款申请豁免许可。负责签发该许可证的机构与负责签发《道路交通法》第 29 (3) 条规定的许可证的机构相同。
负责发放执照的机构是下级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在巴伐利亚州,这些机构是地区行政办公室和独立城市。大的县城也负责这项工作。主管机关是指需要许可证的运输开始地所在地区的发证机关,或者是指运输公司注册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发证机关。如果注册办事处在国外,则由首次使用许可证的地区(如在边境口岸)的主管部门负责。
特殊运输许可证只能根据申请发放。申请必须说明预定路线,特别是以下实际技术数据:
- 长度、宽度、高度、
- 实际总质量、实际车轴载荷、
- 车轴数、车轴间距、每轴车轮数、
- 货物的类型和名称、货物的不可分割性、货物的尺寸和重量、
- 运输工具的最大设计速度、
- 牵引车辆和拖车以及单个车辆的牌照和车辆识别号。
申请既可以书面形式(申请表)提交给许可机构,也可以通过基于浏览器的 VEMAGS® "大型和重型货物运输程序管理 "互联网平台在线提交,该平台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使用(参见 "在线程序")。
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进行听证。作为听证程序的一部分,主管当局会让联邦境内受运输路线影响的所有当局参与听证,并在许可通知中总结他们对申请的意见(如拒绝、有条件批准)。
由于需要各部门的参与,应尽早申请授权。
从提交完整无误的申请开始,处理申请通常需要两周时间。不过,桥梁结构重新计算和其他特别复杂的程序可能需要更长的处理时间。
- 申请必须说明预定路线和至少以下实际技术数据:
- 长度、宽度、高度、
- 实际总质量、实际轴荷载、
- 车轴数、车轴间距、每轴车轮数、
- 载荷的类型和名称、载荷的不可分割性、载荷的尺寸和重量、
- 运输工具的最大设计速度、
- 牵引车辆和拖车以及单个车辆的牌照和车辆识别号。
如果总质量、车轴载荷和车轴间距未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4 条的规定,则无需提供车轴样式信息。
- 附件和附录只有在对申请的审查有必要时才可列入。
- 根据 StVZO § 70 获得特别授权
根据《德国道路交通收费条例》(Gebührenordnung für Maßnahmen im Straßenverkehr - GebOSt)的规定,根据《德国道路交通条例》(Straßenverkehrs-Ordnung - StVO)做出的决定要收取费用。GebOSt 规定,根据《德国道路交通条例》第 29 (3) 条或第 46 (1) 条第 1 句第 5 款的规定,超大型或重型货物运输许可或豁免决定的基本费用为 40.00 欧元,最高费用为 1,300.00 欧元。
该费用根据 GebOSt 费用编号 263.1.1 的附录在全国范围内计算(根据《货运公约》第 29(3)条或第 46(1)条第 1 句第 5 号做出的超大型和重型货物运输许可或豁免决定)。
§ 《道路交通条例》(StVO)第 29(3)条
道路交通条例一般行政法规》(VwV-StVO),关于《道路交通条例》(StVO)第 29 (3) 条
§§ 道路交通许可证条例》(StVZO)第 32 和 34 条
§ 《道路交通许可证条例》(StVZO)第 35b (2) 条
超大和超重货物运输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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