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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伐利亚州,负责监督畜主和兽医遵守药品法规情况的机构是各县行政当局以及巴伐利亚食品安全与兽医监管局(KBLV)。
无论是人类医学还是兽医领域,药物都被用于治疗疾病以及调节身体机能和状态。 然而,公众对兽医领域使用药品的态度却褒贬不一,尤其是在将药品用于食品生产用动物时。
毫无疑问,我们的宠物有权获得兽医护理。这一点已在《动物保护法》中得到法律保障。对于宠物主人而言,当宠物生病时能够获得有效的药物治疗是理所当然的。 但这一原则同样应适用于我们的农用牲畜。尽管如此,在这些动物身上使用兽药往往仍受到质疑,且在媒体上大多被负面报道。 然而,关于食品生产动物用药的法律规定,确保了由这些动物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
兽药法规的基础载于欧洲和各国法律中,其监督和执行由联邦政府,特别是各州负责。
在欧盟层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18年12月11日颁布的《关于兽药的条例(EU)2019/6》(欧盟兽药条例)自2022年1月28日起生效。 在德国,该条例由《关于兽药流通及执行欧盟兽药法规的法律》(简称《兽药法》)(TAMG)予以补充。
此外,针对兽药还有一系列特别规定,例如:
- 《动物饲养者兽药使用与记录条例》
- 《兽医诊所药房条例》
- 《关于审慎使用具有抗菌活性的兽药的指南》
兽药法规一方面确保了动物的用药供应,另一方面也确保了药物的使用不会对食用动物源性食品的消费者造成危害。
因此,宠物原则上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可能)用于食品生产的动物,另一类是作为伴侣动物、绝不供人类食用的动物。
对于用于食品生产的动物,仅允许使用那些其活性成分在动物源性食品(肉类、蛋类、乳制品)中的残留特性已经过检测和评估的兽药。 使用此类药物后,如有必要,必须遵守停药期,在此期间不得宰杀该动物,且该动物的产物(如牛奶或鸡蛋)不得供人类食用。
这些限制不适用于宠物。
兽医可在经营兽用药房的过程中,向其治疗的动物的饲养者提供必要的兽药,以及在特定情况下提供的人用药品。在此情况下,饲养者必须按照兽医的治疗说明使用相应的药品。 未经兽医参与而从药房或零售渠道购买的兽药,仅可按照其批准条件(参见说明书)使用。
对于用于食品生产的动物,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对所使用的所有药品进行记录。 兽医应开具兽药处方,并立即将其交付给饲主。饲主和主治兽医必须将相关记录保存5年,并在主管当局要求时予以出示。
兽医和消费者健康保护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Nikola-Simone Franz-Haas 博士
请注意我们的新地址:Gebbertstraße 1, 91052 Erlan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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