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法院援助;对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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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行政办公室和独立市内的监护管理机构(也称为监护处)参与相关程序,在这些程序中,地方法院(即监护法院)需就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事宜作出裁决。
当成年人因精神疾病或身体、智力或心理残疾(其中也可包括所谓的老年痴呆症)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处理自身事务,且无法获得其他帮助时,应指定一名监护人。 在此情况下,监护机构可主动向监护法院通报相关情况,说明为何有必要指定监护人或采取其他监护措施。 但在此过程中,该机构必须始终根据其掌握的情况,在兼顾当事人正当利益的前提下,审查该通报是否必要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必要,以避免对当事人福祉造成重大危害。
此外,监护机关还应协助监护法院处理已立案的监护程序。这尤其适用于对法院认为需要查明的事实进行调查和通报,以及物色合适的监护人。 此外,该机构还会针对具体个案推荐适合担任监护人的人选。
地区补充 (编辑负责人: 埃尔兰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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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负责人: 巴伐利亚州司法部(参见 巴伐利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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