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onen
法院在采取收容措施之前,应当当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对其形成个人印象。 如有必要,法院应在当事人通常的生活环境中对其形成个人印象。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诉讼程序,法院可通过主管机关将其带至法庭。
主管机关应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814条第3款第2句第1项的规定,应监护人或授权代表的要求,在将其送往收容场所时提供协助。
除非法院明确下令,否则主管机关不得使用武力。如有必要,主管机关有权请求警方执法机关提供协助。
未经当事人同意,只有在法院为将其带至听证会或送入收容机构而明确下令的情况下,方可强行打开、进入并搜查当事人的住所。在紧急危急情况下,该命令可由主管机关下达。
编辑负责人: 巴伐利亚州司法部(参见 巴伐利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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