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onen
在采取安置措施之前,法院必须亲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获得当事人的个人印象。必要时,法院应在当事人的惯常环境中获得其个人印象。如果当事人拒绝在诉讼程序中合作,法院可将其交由主管当局处理。
主管当局应协助照管人或德国民法典第 1814 (3) 条第 2 句第 1 号所指的授权代表应当事人的要求将其带至安置地点。
只有在法院明确下令的情况下,主管当局才可使用武力。主管当局有权在必要时请求警察执法机构的协助。
只有在法院明令将当事人带去听证或拘押的情况下,才可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打开、进入和搜查当事人的住所。在危险迫在眉睫的情况下,可由主管当局发布命令。
责任编辑: 巴伐利亚州司法部(见 BayernPor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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