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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成年人因疾病或残疾而无法在法律上全部或部分处理其事务,监护法院应根据其申请或依职权为其指定一名监护人。在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的事务中,监护人将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行事。
主管监护法院应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监护人,该自然人须具备在法院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处理当事人事务的能力。 若当事人希望由特定人员担任其监护人,应尊重其意愿,除非该人并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监护机构的职责之一,是应监护法院指定的监护人请求,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为其提供支持和建议。
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当事人既无法由自然人也无法由监护协会提供充分监护时——监护法院将指定监护机构本身担任监护人。 但通常情况下,监护机关仅在尚未找到适合担任监护人的自然人之前,才负责履行监护职责。
地区补充 (编辑负责人: 埃尔兰根市)
照护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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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负责人: 巴伐利亚州司法部(参见 巴伐利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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