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计划;编制
市政当局制定发展计划,以控制城市发展和市内组织。发展规划是法规。它们包含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并决定了如何对房产进行建设。
支架: 31.01.2024. Link zum BayernPortal
Informationen
根据《联邦建筑法》(BauGB),市政府有权并有义务制定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分为两种:
- 土地使用规划,涵盖整个市政区域,但尚未对市民做出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另见关键词 "土地使用规划")。
- 发展计划,由土地使用计划发展而来,仅限于部分市政区域。它包含对市民和建筑管理机构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并对如何建设房产做出了规定。
发展规划必须始终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制定;这意味着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内容不得有重大矛盾。开发计划可以包括一些规定,例如,预期建筑用途的类型和范围、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的位置、公共和私人绿地以及交通区域等。此外,还可以对树木、灌木和其他植被的种植等做出规定。
合格的开发计划、与项目相关的开发计划和简单的开发计划之间是有区别的:
如果开发计划至少包含有关建筑使用类型和范围、可建设用地面积和当地交通区域的规定,则为合格的开发计划。如果建筑地块在合格的开发计划范围内,则根据建筑规划法,在不违反开发计划规定的情况下,建筑项目是允许的,并且开发是有保障的。
市政当局可根据(私人)开发商与市政当局商定的项目和开发计划制定与项目相关的开发计划。前提条件是项目开发商愿意并有能力实现项目和开发措施,并在实施协议中承诺执行这些措施。根据规划法,在与项目相关的开发计划范围内,如果项目不与开发计划相抵触,且开发有保障,也允许项目的实施。
简单开发计划是指既不符合合格开发计划要求,也不符合与项目相关的开发计划要求的计划。原则上,根据建筑规划法,它们并不对建筑项目的可允许性做出决定性规定。
发展规划是市政法规,即法律规范。发展规划的制定程序在《建筑法》(BauGB)中有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公民参与等内容(另见 "相 关主题"--"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制定")。
德国建筑条例》第 13a 条规定,在某些条件下,对于涉及土地再利用、重新规划或其他内部 发展措施的内部发展规划,可以选择简化程序。
由于联邦行政法院(2023 年 7 月 18 日的判决--参见 4CN3.22)认为《建筑法》第 13b 条关于在外围地区适用加速程序的规定不符合欧盟法律,因此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德国商法典》第 215a 条的 "修理条款 "也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215(3)条,通过相应适用《德国民法典》第 13a(2)(1)条(放弃早期信息和讨论)以及《德国民法典》第 13(3)(1)条(放弃环境评估)和第 13a(2)(4)条(放弃自然保护补偿)来简化程序,今后将要求市政当局在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13a (1) 条第 2 款第 2 句对个别情况进行初步评估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开发计划不可能对环境造成任何重大影响,这些影响必须在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2 (4) 条第 4 句进行的评估中予以考虑,或必须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1a (3) 条作为对景观或生态系统的性能和功能的损害予以补偿。
如果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10 (1) 条就公司章程做出决定,则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13b 条,在 22022 年 1 月 31 日之前正式启动的开发计划程序可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215 (3) 条通过比照适用《德国商法典》第 13a 条而完成。
如果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214 (4) 条通过补充程序使已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3b 条制定的发展计划追溯生效,则可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215 (3) 条适用《德国民法典》第 13a 条。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10 (1) 条的规定,有关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通过。
§§ 德国建筑法规》(BauGB)第 8 至 10 条、第 12 条和第 30 条
巴伐利亚州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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