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计划和发展计划;公众和官方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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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建筑法》(BauGB)规定了制定、补充、取消或修改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的程序。相关的法律规定尤其见《联邦建筑法》第 1 至 4b、6 和 10 条。
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程序的一部分是环境评估,这是出于环境保护的考虑而进行的。这包括确定可能对环境造成的重大影响,并在环境报告中对这些影响进行描述和评估。环境报告是城市土地利用规划解释性备忘录的一个单独部分。
该程序通常由市议会等市政主管机构的决议启动。在初稿的基础上,通常会进行早期公众参与,让公民了解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宗旨,以及规划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他们必须有机会对规划提出意见和进行讨论。除了公众的早期参与,市政当局还让其职责范围可能受规划影响的当局和其他公共机构进行早期参与。这也有助于市政当局了解环境评估所需的范围和详细程度。在市民和当局的早期参与之后,如有必要,将对城市土地使用规划草案进行修订。
然后,城市土地使用规划草案将连同解释性备忘录和市政府认为已经收到的主要环境意见在互联网上公布一个月(但至少 30 天--"二月条款")。除根据第 1 句在互联网上公布外,还应提供一种或多种其他易于获取的方式,如公众可使用的阅读设备或公开展示第 1 句中提及的文件。公告还应说明可提供哪些类型的环境信息。地方公告的内容和根据第 1 句提供的文件也必须在因特网上公布,并通过联邦州的中央因特网门户网站提供(《德国商法典》第 3 条第 2 款第 5 句);但是,该计划的法律效力的唯一决定性因素是它是否在因特网上公布;另一方面,如果它没有在联邦州的中央因特网门户网站上公布,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214 条第 1 款第 1 句第 2 e)项,这种程序上的错误是无关紧要的。
除公示外,市政府还应征求其职权范围可能受规划影响的当局和其他公共机构对规划草案及其理由的意见(《德国建筑条例》第 4 条第 2 款第 1 句)。文件的提供和通知应以电子方式进行。这些专门机构一般必须在一个月内提交意见,但意见提交期不得少于 30 天。意见应以电子方式提交。
在公示和当局参与之后,市政当局会对市民和公共机构的建议进行审查。在这一程序步骤中,市政当局会对受影响的利益进行相互权衡,并决定是否坚持原定的城市土地使用规划,或在必要时根据建议和关切对其进行修改或放弃。在权衡过程中还必须考虑到环境评估。
在某些情况下,市政当局在修改和补充城市土地使用规划时,可以根据《建筑法》第 13 条的规定执行简化程序。市政当局可以选择使用该简化程序(《建筑条例》第 13 (2) 条)。此外,也没有义务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德国民法典》第 13 条第 3 款第 1 句)。在制定、补充或取消以内部发展措施为目的的发展计划时,《德国建筑标准》第 13a 条允许在某些条件下执行加速程序。除了《德国建筑条例》第 13 条规定的程序简化外,还包括其他一些程序简化(《德国建筑条例》第 13a (2) 条)。对于指定建筑面积小于 20 000 平方米的开发计划,无需进行自然保护补偿(《建筑条例》第 13a (2) 条第 4 款)。
联邦德国建筑法》第 13b 条关于在郊区适用加速程序的规定,因与联邦行政法院认定的联邦法律不符,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2023 年 7 月 18 日的判决--参见 4 CN 3.22)。德国商法典》第 215a 条的 "修复条款 "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215(3)条,通过相应适用《德国民法典》第 13a(2)(1)条(放弃早期信息和讨论)以及《德国民法典》第 13(3)(1)条(放弃环境评估)和第 13a(2)(4)条(放弃自然保护补偿)来简化程序,今后将要求市政当局在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13a (1) 条第 2 款第 2 句对个别情况进行初步评估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开发计划不太可能对环境造成任何重大影响,这些影响必须在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2 (4) 条第 4 句进行的评估中予以考虑,或必须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1a (3) 条作为对景观或生态系统的性能和功能的损害予以补偿。
如果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10 (1) 条就公司章程做出决定,则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13b 条,在 22022 年 1 月 31 日之前正式启动的开发计划程序可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215 (3) 条通过比照适用《德国商法典》第 13a 条而完成。
如果已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3b 条制定的发展规划将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214 (4) 条通过补充程序生效,则可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215 (3) 条适用《德国民法典》第 13a 条。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10 (1) 条的规定,有关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通过。
市政府通过的土地使用计划和某些开发计划在生效前必须获得批准(参见 "相关主题 "下的 "城市土地使用计划;批准")。批准情况必须在当地公布。土地使用规划在批准公告发布后生效,发展规划在批准公告发布后生效(《德国商法典》第 10 (3) 条第 3 句)。不需要批准的发展计划在公司章程最终决议公布后生效。已公布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必须附有一份简要说明,说明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如何考虑到环境问题以及公众和官方参与的结果,并说明在权衡各种规划方案后选择该规划的原因(《德国商法典》第 6a (1)条和第 10a (1)条)。除已公布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及其解释性说明外,还应在互联网上公布该概要声明。
土地使用规划和发展计划以及上述声明摘要可在市政府网站上查阅。
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6a (2)条和第 10a (2)条的规定,土地利用规划和发展规划以及解释性备忘录和概要声明也应在互联网上公布,并可通过国家中央互联网门户网站查阅。
Bauleitpläne Bayern - 巴伐利亚州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中央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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